
2023年12月,17岁的杨X因朋友间矛盾,与他人相约持械聚众斗殴。斗殴中,杨X一方一名参与者被对方砍至轻伤二级。案发后,2023年12月31日,杨X被东阳市公安局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刑事拘留。
杨X被刑拘后,家属心急如焚,第一时间委托了浙江百工律师事务所的张英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911097347)。接受委托当日,张律师就前往看守所会见杨X,全面了解案发经过。张律师发现,杨X系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是因“朋友义气”被动参与;他在斗殴中并非首要分子,作用较小;且本人也已受伤,案发后表现出强烈悔意。
基于这些情况,张律师迅速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强调杨X的未成年人身份、无社会危险性、有固定住所及监护人、愿配合调查等。2024年1月30日,公安机关采纳了律师意见,对杨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件移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张律师第一时间阅卷,并多次与检察官沟通。他提出杨X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定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聚众斗殴罪属第六章),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本案杨X无前科,系初犯、偶犯,斗殴中未直接致伤他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完全符合条件。
同时,张律师协助申请对杨X进行社会调查,结果表明其家庭监护条件良好,平时表现尚可,具备有效帮教条件。张律师还主动联系杨X所在社区、学校,制定了一套六个月的帮教方案(包括定期法治教育、公益劳动、心理辅导等),并书面提交检察院。此外,张律师多次与被害人及其家属沟通,促成杨X家属代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最终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
2024年4月25日,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对杨X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考验期内,张律师持续监督、指导杨X遵守各项规定,每月与杨X及其法定代理人通电话,提醒注意事项,并及时向检察院提交书面表现报告。最终,杨X在考验期内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2024年10月,考验期满后,东阳市人民检察院经考察认为,杨X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84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正式作出不起诉决定(东检未刑不诉〔2024〕53号)。杨X的犯罪记录依法被封存,不影响其今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这件事给所有人提了醒,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不能因“朋友义气”而冲动行事。家长和学校也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和监管。
本案中,杨X从被刑拘到最终不起诉,张英律师起到了关键作用。张律师自2019年正式执业,至今已有7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180余件。正是他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握,让他在这个案件中,从取保候审到附条件不起诉,再到考验期的持续跟踪,每一步都处理得恰到好处,最终帮助杨X重获新生。在刑事辩护领域,张英律师用专业和负责,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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