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医护人员诊疗程序的五大制度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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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护人员诊疗程序的五大制度有预约诊疗制度、远程医疗制度、临床路径管理制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医务社工和志愿者制度;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改善服务态度,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2024年医护人员诊疗程序的五大制度有哪些?

医护人员诊疗程序的五大制度有哪些?

一、预约诊疗制度

三级医院进一步增加预约诊疗服务比例,大力推行分时段预约诊疗和集中预约检查检验,预约时段精确到1小时。三级医院优先向医联体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留预约诊疗号源。对于预约患者和预约转诊患者实行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引导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有条件的医院逐步完善住院床位、日间手术预约服务,探索提供预约停车等延伸服务。

二、远程医疗制度

全国所有医联体实现远程医疗全覆盖。医联体牵头医院建立远程医疗中心,向医联体内医疗机构提供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远程超声、远程心电、远程病理、远程查房、远程监护、远程培训等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扩大远程医疗服务范围,使更多的适宜患者能够在家门口获得上级医院诊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探索为签约患者提供适宜的远程医疗、远程健康监测、远程健康教育等服务。

三、临床路径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实现临床路径管理信息化,逐步将药学服务、检查检验服务等纳入临床路径管理,增加住院患者临床路径管理比例,实现临床路径“医、护、患”一体化,增强临床诊疗行为规范度和透明度。有条件的医联体内可以探索建立一体化临床路径,各级医疗机构分工协作,为患者提供顺畅转诊和连续诊疗服务。

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各地实现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等专业医疗质量控制全覆盖。医疗机构通过省级、市级等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控制合格的,在相应级别行政区域内检查检验结果实行互认。医联体内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检查等资料和信息共享,实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五、医务社工和志愿者制度

医疗机构设立医务社工岗位,负责协助开展医患沟通,提供诊疗、生活、法务、援助等患者支持等服务。有条件的三级医院可以设立医务社工部门,配备专职医务社工,开通患者服务呼叫中心,统筹协调解决患者相关需求。医疗机构大力推行志愿者服务,鼓励医务人员、医学生、有爱心的社会人士等,经过培训后为患者提供志愿者服务。

综合上面所说的,医护人员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是特别重要的,因此,医院也是出了相关的制度,就是为了可以更好的维护医患的关系,减少医患的纠纷,所以,制度对于每一个医护人员都是该遵守的,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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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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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后,当事人应立即向科室领导报告,科主任、护士长或指定负责任要在24小时内报告医教科,并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材料,按规定向县卫生局上报。
二、责任人及其所在科室主任要立即采取积极措施解决好医疗问题,并做好病员及其家属的接待工作。
三、接到报告后,指定专人及时调查了解医疗事故、医疗差错详细情况,并协助科室做好有关善后工作;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病历首页、病程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检查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会诊意见、以及护理记录、输液卡、床头牌等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院保管。
四、科室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发生的医疗问题进行认真分析、讨论,吸取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报医教科,医教科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发生的医疗问题进行讨论定性。责任人及科室必须参加医疗事故、医疗缺陷的处理过程。
五、医院依据定性结果及处罚办法条款,视情节较重,对责任人予以处罚,并形成书面材料存入责任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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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事故、差错,对直接责任人按规定处罚;
(1)一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当事人暂停1年执业活动。
(2)二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当事人暂停半年执业活动。
(3)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当事人暂停3个月执业活动。
(4)四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当事人暂停1个月执业活动。
(5)严重医疗差错:全院通报批评;当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6)一般医疗差错:全院通报批评。
二、因医疗事故、医疗差错而发生的医疗欠费及对患者的补偿由直接责任人、科室和医院三方承担。累计费用5000元,责任人承担30%;累计费用5001-10000元,责任人承担20%;累计费用10001-50000元,责任人承担20%--15%;其余部分科室和医院各承担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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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交的医疗保险门诊要怎样用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申请人携带以上材料到当地社保中心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可办理。申请人办理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时,先扣除本社保年度内划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金额,再核定应报销金额。
三、公司交的医疗保险住院怎么用入院或出院时都必须持医疗保险IC卡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窗口办理出入院登记,直接为申请人报销。公司交的医疗保险作用
1、个人账户:支付门诊费用、住院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及定点药店购物费。
2、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备注:住院时出示有医保卡,然后住院费用自动划走(除去自付的部分,报销80%);报销的比例是由个人和公司共同承担费用,公司8%,个人2%;公司交的医疗保险报销材料
一、住院医疗费报销材料
1、医院原始收费收据(收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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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疾病诊断证明书(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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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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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手术记录
(4)出院记录
(5)检查检验报告单
6、参保人社会保障卡(验原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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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门诊费报销材料
1、原始收费收据(收原件)
2、费用明细清单(收原件)
3、门诊病历(收原件)
4、检查检验报告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5、参保人社会保障卡(验原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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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作为医院事故证据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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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现医疗纠纷需要怎样收集证据
1、患者病历
患者病历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是患者就诊最原始的证据材料,由医生记载下了患者主诉的基本情况、医生的查体、诊断和处理意见及处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是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2、检验单
检验单包括各种化验单和医疗仪器的检查结果等。由于目前医学检验手段的发展,医生的诊断越来越多地依赖各种检验和医疗仪器。这些检验结果是非常重要的个人资料,对检验结果反映的异常情况未予重视,或者有疾病未能检验出,造成漏诊、误诊都属于医院方的责任。
3、处方及药品
目前各医院通常会将处方底联交患者一份,患者要注意保存。此外药品以及药品包装袋等也是较为重要的证据。处方可以反映医生是否用错药,剩余药品及包装袋可以反映药房或护士是否发错药。
4、输血输液剩余液或包装袋
输血输液在临床上容易导致患者的不良反应,一旦患者出现不良反应或引发了医疗纠纷,患者要注意保存输血输液剩余液或其包装袋,以便日后送交有关部门检验。
除此之外,手术患者组织切除物等也是处理医疗纠纷时的有利证据。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进行封存和启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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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诊医疗过错的赔偿是怎么进行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漏诊医疗过错的赔偿是怎么进行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过错漏诊的赔偿是怎么进行的?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章第五十条)
赔偿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医疗事故鉴定等级,不同的等级,赔偿的数额不一样。

二,确定医疗过失与造成的后果,从医疗机构也好或者做医生来讲,他所负责任的程度。

三,要考虑到你的原发疾病,跟你这个身体损害之间还有什么关系。由这三个因素出发,这次规定得比较细,一共是11个方面。一旦确定为医疗事故,将来的赔偿应包括,医疗费,包括病人的陪护费,包括病人在医院的就餐费,包括造成病人残疾以后,残疾的赔偿,以及造成残疾以后,他的残疾用具,病人的误工费,还有陪护人的交通费,病人从外地来的交通费,还包括了将来病人一旦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他的16岁以下的孩子的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费,所以这个项目规定是比较详尽的。
精神损失,现在是在民法里有这个内容。但考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对病人的身心造成损害,也包括他精神的损害,应该对他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其标准,一般根据当地的平均的年生活水平,根据不同情况赔偿若干年。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
二者同属于技术鉴定,归纳起来,二者之间有以下几点区别:
1、鉴定的性质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行政鉴定;医疗过错鉴定属于司法鉴定。
2、鉴定的目的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提供技术服务;医疗过错鉴定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医疗纠纷与事故行政处理引发的行政诉讼以及涉嫌“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诉讼提供技术服务。
3、鉴定的决定权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决定权在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依《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也可共同提请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的决定权在司法机关。
4、鉴定的委托方式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委托方式有二种:一是卫生行政部门转交;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而医疗过错鉴定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决定鉴定,由内的技术部门统一对外委托;二是申请鉴定,即由当事人向提出鉴定申请,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达不成一致的,由指定。
5、受理鉴定的权限不同。
医疗事故鉴定只有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和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两种方式。而医疗过错鉴定的权限却十分广泛,只要诉讼过程中需要鉴定,都可以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进行。
6、鉴定主体的范围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则可由司法机关交由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
7、鉴定主体的责任方式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出具鉴定书,专家组成员无须在鉴定书上签名盖章;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人需在鉴定书上签字或盖章,实行个人负责制。
强制医疗的申请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本条第2款规定了强制医疗的申请程序,根据提起的主体不同,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由人民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提出的申请,二是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一)强制医疗程序的对象既然是非刑事处分的诉讼方式,适用的对象就是无罪者,受到处罚的人并没有构成刑法上的犯罪,而是基于他对社会的危害性和本身固有的人身危险性才展开必要的诉讼。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这一程序适用的对象,是指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从客观上讲,这些人确实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具有危害社会的严重危险性,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其身份排除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刑法明确规定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把这些案件一并纳入刑事诉讼程序统筹解决,目的在于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损害。
(二)强制医疗程序适用的条件一是精神病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及到社会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应当理解为精神病人的行为满足了犯罪的客观要件,客观上达到了犯罪程度。二是行为主体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这种人身危险性不能在非强制手段的情况下得到消除,并给社会和公民人身、财产带来严重损害后果。三是符合医学上的精神病成立标准,即通过专门的医学鉴定来确定行为人属于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四是被强制医疗人的暴力行为发生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之后,如果行为人在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其后由于患上精神病而实施暴力行为,不属于该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问题解答如下, 在鉴定会召开前,首先,有医学会的工作人员,核实双方人员身份,宣读纠纷原由、抽签、收取材料等情况。之后,介绍本次鉴定会的专家组成员。最后,鉴定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
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通常情况下,医患双方规定的陈述时间为20-30分钟;在对方陈述的过程中,另一方不允许发言和反驳对方的叙述。
双方的陈述都是单方的叙述,不存在类似法庭辩论的情况。因此,在鉴定会上,即便是对方叙述的经过与事实出入很大,甚至对方做虚假陈述的,也不要有过激的行为。等待专家组组长许可后,再行发言。
(二)专家鉴定组成人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
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通常情况下,在双方当事人各自叙述完毕,补充说明后,专家组的成员会根据各自专业的情况,针对性的提出各自的问题。
在鉴定会上问及医疗机构的问题,多数集中在诊断、治疗、处置方式、用药的选择和适应症、禁忌症上。而问及患者及其家属的问题,多数集中在既往病史、现病史、发病前情况、核实医疗机构救治的经过等方面。
通常情况下,除非医疗纠纷事实十分明显,或者患者已经完全康复、患者已经死亡等情况外。医疗鉴定的专家还是比较负责的,往往都会在现场做体检。
如果现场检查不能够得出结论的,会告知患者在近期内到相关的医疗机构做仪器辅助检查,并出具报告书。这些辅助检查也是“现场检查”的一部分。会归入到鉴定报告书中,作为鉴定依据。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在双方当事人完成上述程序后,会告知双方当事人退场,医学会会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定报告,并告知领取的时间。
家属在退场时,不要再向鉴定专家喋喋不休的叙述情况;在退场的同时不要与医疗机构发生口角和冲突,既然大家想通过法制的途径解决问题的,就不要通过非理性的方式激化矛盾了。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在这个过程中,是各个鉴定专家“闭门磋商”的过程。双方当事人都不宜介入。 医.学教育网整理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医学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工作人员,会记录鉴定会过程和专家的意见。
因此,在医疗事故鉴定书上,大家能够看到的是,最终的鉴定结论和分析意见,各个专家的意见是不会直接写到鉴定书上的。医疗事故鉴定书仍然有医学会出具,加盖的是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会的公章。各个专家的鉴定意见和签字记载在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文件中,患者及其家属是看不到直接的文件的。
同时,这项制度的设立也是为了,避免由于个别专家的意见与医疗纠纷各方存在利益冲突,预防纠纷的再次发生,依法保障专家们畅所欲言、客观公正的进行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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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误诊漏诊属于医疗事故吗
耳误诊漏诊属于医疗事故。也就是说医疗机构或者是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活动的时候发生了过错行为从而导致了患者的不良后果,那么医疗机构和相关的义务人与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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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监护权是特别程序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监护权属于特别程序吗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特别程序的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对。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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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监护人法定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变更监护人法定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首先,所谓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除此而外,经有关单位同意,精神病人的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监护有两种情况: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2、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在以指定监护方式设立监护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由人民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如果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应另行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在下面情况下可变更和终止
(一)监护人的变更
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第 18条规定:“监护人被 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二)监护人的终止
监护的终止,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自然消失,导致监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从而解除监护关系。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
2、被 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作出撤销监护的裁决。
3、监护人死亡。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可以申请变更。
变更监护人法定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变更监护人法定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首先,所谓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除此而外,经有关单位同意,精神病人的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监护有两种情况: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2、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在以指定监护方式设立监护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由人民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如果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应另行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在下面情况下可变更和终止
(一)监护人的变更
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第 18条规定:“监护人被 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二)监护人的终止
监护的终止,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自然消失,导致监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从而解除监护关系。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
2、被 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作出撤销监护的裁决。
3、监护人死亡。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可以申请变更。
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如何认定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3、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4、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5、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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