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值班律师到领域聚焦
刘双律师自2017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同年7月开始在成都市温江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担任值班律师。在长期参与公益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以及群众普法解惑等工作中,他接触到大量劳动争议案件。这些案件里,劳动者常因不懂法律,自身权益难以维护。比如很多劳动者面临公司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等问题,却不知如何维权。这让刘双意识到劳动争议领域有广阔的法律服务需求,由此开始重点关注并研究劳动争议案件。他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这段基层法律服务积累的办案经验,逐渐在劳动争议领域崭露头角。
劳动争议案件实战
有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公司未与员工罗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保。罗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诉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和社保损失等。然而,仲裁阶段,罗先生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未获得支持。罗先生不服,委托刘双律师提起一审诉讼。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入职时间、工资标准、离职原因等都是关键问题。刘双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罗先生的入职及离职时间进行了深入调查和分析。公司认为罗先生入职时间是2018年4月,但刘双律师通过对案件细节的研究发现,2018年6月12日至8月7日期间,罗先生因身体原因未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亦未对其进行管理并发放报酬,依据相关规定,罗先生本次劳动争议的入职时间应认定为2018年8月8日。同时,关于离职时间,公司和罗先生说法不一,刘双律师通过严谨的证据分析和法律论证,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0月18日解除。
再者是工资标准问题,罗先生主张自己月工资为4,500元,而公司认为是2,800元。刘双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指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及时间,并由劳动者签名后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但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法院采信了罗先生的主张。
对于经济补偿金应否支付的问题,双方存在较大争议。刘双律师根据法律规定,阐述因用人单位作出的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双方对离职原因说法不一致且均无相应证据证明,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最终,法院采纳了刘双律师的观点,判决公司支付罗先生经济补偿金7,315.5元。
此外,关于二倍工资的问题,刘双律师准确把握法律规定,指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的仲裁时效计算方式,帮助罗先生争取到2018年11月11日至2019年8月7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虽然罗先生关于加班工资的诉求因证据不足未得到支持,但案件整体取得了较好的结果。
深耕劳动争议领域
此后,刘双律师继续专注于劳动争议领域,不仅办理了大量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案件,还为企业提供劳动用工方面的合规咨询和风险防控建议。他凭借对劳动争议领域的深入研究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切实帮助当事人化解劳资纠纷、挽回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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