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转让预约合同,拉开了这场纠纷的序幕。2022年1月,房屋出售方(被告)与买受方(原告)经中介居间签订合同,被告将名下房屋以48.8万元出售给原告,原告依约支付46.8万元购房款,被告当日交付房屋,原告入住并实际占有使用。
接案后,李兴隆迅速投入工作。接案第2天,他开始梳理合同履行事实,紧扣民法典解除权规则,发现原告早已知晓土地查封情况,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解除权已消灭。接案第3天,他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官方文件,证实案涉小区属当地历史遗留问题小区,土地查封不影响房屋过户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已明确可办理二手房转移登记。
庭审中,李兴隆围绕合同履行、违约认定、费用承担三大焦点层层抗辩。他指出,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无约定或法定解除事由;被告已依约交房,原告已实际行使业主权利,被告无违约行为;中介费系原告与中介的居间费用,与被告无关,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查明案涉小区为历史遗留问题小区,土地查封不影响过户,被告已完成房屋交付,原告已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合同目的可实现,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法院全盘采纳抗辩意见,驳回原告解约、退款、索赔等全部诉求。
这次经历对李兴隆后续办案产生了重要影响。之后在处理合同纠纷时,他都会更加注重对合同履行事实的梳理和证据的收集,尤其是涉及到合同解除权的问题,会更加严谨地审查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同时,他也更加重视与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及时获取准确的信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有力支持。
李兴隆是云南众序(云南自贸区红河片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也是河口县律师行业党支部书记。执业以来,他累计办理各类案件100+件,聚焦跨境刑事、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四大核心领域。在这起案件中,他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为委托人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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