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判决引发上诉
在某航空公司景观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XX与被告XX因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XX支付原告XX剩余工程款约十一万余元及相应利息。被告XX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自己仅为甲公司驻场代表,并非分包方,不应承担付款责任;还指出一审依据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未经出庭质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且认为案涉工程款应由实际受益方支付。
二审庭审律师抗辩
付红亮律师接受被告XX委托担任二审诉讼代理人。他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证据及一审判决逻辑后,围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逐一进行专业回应与反驳。付红亮律师从文件夹中拿出劳动监察大队、公安机关对项目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向法庭展示,指出笔录中上诉人XX自认非甲公司员工、实际负责工程分包与款项对接,以此证明其并非单纯驻场代表,而是实际分包人。同时,他强调询问笔录系有权机关依法制作,来源合法、内容客观,可作为定案依据,且证人证言与笔录内容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此外,付红亮律师结合工程结算文件、材料采购单据、施工验收记录,确认原告XX实际施工事实及工程款金额,表明上诉人XX作为违法分包人,依法应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最后,他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明确实际施工人向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法律依据,驳斥上诉人免责主张。
法官反应与最终判决
法官认真听取了付红亮律师的抗辩意见,仔细查看了相关证据。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结合有权机关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工程结算资料等证据,足以认定上诉人XX系案涉工程违法分包人,而非单纯驻场代表;原告XX作为实际施工人,已完成合格工程,依法有权主张工程款;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XX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付红亮律师深耕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领域多年,是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商事争议与经济犯罪部副主任,执业十余年来,累计承办案件超500件。他始终秉持“专业赋能、诚信立本、匠心维权”的执业理念,在本案中,凭借对建设工程法律的深刻理解、丰富的工程款纠纷办案经验,全程代理一审、二审,精准应对争议焦点,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合法权益,展现了专业的办案能力。同时,付红亮律师还先后在12348热线、石家庄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石家庄企航民营企业法律服务中心、某镇政府提供公益法律咨询和普法讲座,践行着律师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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