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官司原告如何辩护?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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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作为原告,在陈述时,应尽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以及事实陈述清楚,并配有相关例证。应尽量围绕夫妻感情不可维系、只能进行分手,摆事实,讲道理。不要强调对方某一点的陈述不符合事实,而要把握整个大的方向,不要被对方“牵着鼻子走”,陷入诉讼中的被动。
离婚官司原告如何辩护?

离婚官司原告如何辩护?

所谓的“ 技巧 ”主要有两个:一是充足有力的证据,二是思维客观、逻辑严谨的语言表达能力。

一、【有力的证据是认定事实的依据】

【1】以证据认定事实:

原告提出离婚,首先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和事实依据,让法院有理由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存续关系到达终点,无法挽回,应该判决离婚。只有这样,法院才会酌情做出离婚判决。而原告提出事实的真实存在性,需要用证据来加以证实。这个证据就是事实依据。证据越准确、越有分量、越能说明婚姻丧失和感情破裂,越吻合法定离婚条件,判决离婚的概率越高。证据必须与原告提出的事实相关联,真实可靠,经得住检验。

【2】《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证据的“ 三性 ”要求:

所谓证据的“三性 ”指的是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证据的关联性,以及证据的合法性。必须同时具备“三性 ”,方可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证据的认定有如下具体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思维客观、逻辑严谨的语言具有说服力】

思维客观、逻辑严谨的语言表达能力在诉讼答辩中具有重要作用。只有对事物客观、理智的思维,才能表达出更为准确的意思;只有逻辑合理、用语言表达出来的事物形态能够显示出其真实性的本来面目,才能更加说明问题。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对他人更具有说服力。

在离婚官司中,原告是属于需要离婚的那一方,在法庭上可以跟法官进行陈述,夫妻双方的婚姻已经维系不了。双方只能够通过离婚来解决相关的问题,并且可以举出对方不经营婚姻,甚至可以举出对方对婚姻不忠诚的信息以及双方相关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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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理由不能成立,请人民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被答辩人在其诉状中称,答辩人与其于2007年12月14日结婚后经常以酒发疯,“把我打得全身到处是伤。”这是无稽之谈。可以负责任地讲,无论是2003年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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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件事,是她提出我们还生一个孩子。答辩人考虑到双方属再婚,且双方各都已有一个小孩了,答辩人的小孩黄柚钦随自己生活,被答辩人的小孩随其前夫生活,如果再生一个小孩,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一是要罚款,二是自身也无经济条件,因此不同意再生一个小孩。她很不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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