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借名买房的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常常存在诸多疑难。本案中,林X、陈X夫妻因家庭内部矛盾,将全额出资购买的房屋暂时登记在侄子林X及侄媳彭X名下。然而,当林X、陈X决定将房屋过户回自己名下时,彭X却不予配合。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是谁,被告出具的《房屋产权确认书》是否有效,以及被告主张的共同出资及已返还购房款能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但实际操作中,如何证明实际出资和真实产权关系成为关键难题。
刘汉涛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系统的证据梳理。首先,收集了林X与原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全部购房款由林X支付;其次,获取了林X代表夫妻出具的《房屋产权确认书》,明确载明原告为实际产权人、被告为名义业主;再者,保留了陈X某与林X的电话录音,其中林X亲口承认房屋系林X全款购买,愿意配合过户但因彭X反对而受阻;最后,强调原告持有房屋钥匙及原始产权证原件,被告系通过挂失才补办新证,这完全不符合真实产权人的通常做法。面对被告提出的“共同出资85万元”“已通过转账、车辆折价等方式返还购房款”等抗辩,刘律师逐笔分析转账记录,指出被告陈述的出资份额及支付项目前后矛盾,款项金额与购房款不一致,转账时间跨度长且零碎,且双方之间尚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无法证明系用于支付本案购房款。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原告方的证据链,认定被告的抗辩理由“不符合常理”“有悖日常生活经验”,判决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虽然涉案房屋已被被告抵押给第三人,但物权确认判决为后续解决抵押问题、要求被告涤除抵押权并配合过户奠定了坚实基础。
结合福建漳州的办案经验,在借名买房这类案件中,证据收集和固定至关重要。要尽可能收集出资证明、权属确认文件、通话录音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时,对于被告的抗辩,要仔细分析其证据的合理性和关联性,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反驳。此外,在诉讼过程中,及时申请诉讼保全,防止资产转移,保障判决的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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