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不起眼但决定胜负的证据细节往往能扭转乾坤。本案中,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就是这样一个关键证据。
当事人与男方登记结婚后协议离婚,双方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里明确约定,男方需分期返还私自变卖女方首饰对应的钱款,同时偿还女方代为垫付的男方个人借款,两项款项合计三万余元,还明确了两笔费用各自的还款截止日期。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男方刻意失联、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当事人多次沟通催讨无果。
此时,当事人委托了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的潘士琦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510117845)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立案后,涉案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案件的核心争议有两点:一是离婚协议书内关于钱款返还的约定是否具备法定约束力;二是男方是否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足额偿还全部款项。
潘士琦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锁定了关键书证效力。以在婚姻登记机关留存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作为核心证据,该协议经双方签字捺印,从法律层面夯实了债权基础,论证了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受民法典保护。
在诉讼程序方面,律师全程负责立案、送达等全流程手续。在被告拒不出庭、放弃答辩举证权利的情况下,利用民事诉讼缺席审理规则,顺利推进庭审。
在法律适用上,律师结合民法典合同编、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围绕离婚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展开代理意见,说服法院采信全部本金给付的诉讼主张。
最终,法院认定案涉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男女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依法判决欠款方限期一次性全额给付三万余元约定款项;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违约欠款的被告承担;仅因双方未书面约定逾期利息,相关利息诉求未被法院支持。
潘士琦律师执业至今已经十一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婚姻家庭等领域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办理相关案件600余件,此次案件的成功处理也展现了他在该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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