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扣押清单摆在眼前,上面记录着被盗的灰色绿源牌两轮电瓶车和黑色华为手机。这是卿某某盗窃案中的关键证据之一。20年,凌泽阳接手了这起由重庆市合川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案件。卿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接案后第2天,凌泽阳开始仔细查阅案件资料。他逐字逐句研读了包括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在内的所有证据。发现卿某某在法定代理人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且案发后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为了更全面地了解情况,接案第3天,凌泽阳联系了卿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周女士,详细询问了卿某某的日常表现和家庭情况。得知卿某某是在校学生,与家人关系较好,有固定住所。
接案第5天,凌泽阳向公安机关了解了社会调查情况。原来,重庆市合川区局委托相关部门对卿某某进行了社会调查,查明其具备在居住地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无再犯罪的危险性。有了这些信息,凌泽阳心里有了底。他决定卿某某的法定和酌定轻、减轻量刑情节入手进行辩护。
在审查起诉阶段,凌泽阳多次与检察院沟通。他提出卿某某是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轻或者减轻处罚;有自首情节,可以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宽处理;而且是初犯,所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可酌情轻处罚。这些意见有理有据,得到了检察院的重视。
最终,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卿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卿某某不起诉。
这起案件的成功,让凌泽阳更加注重对案件细节的把握。在后续的刑事案件中,他都会仔细审查当事人的各种情节,不放过任何一个可以为当事人争取轻处罚的机会。比如在之后的诈骗案件中,他也会认真分析当事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为当事人制定更有利的辩护策略。凌泽阳自2021年执业于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是该所刑事辩护中心副主任,擅长刑事辩护等领域,此次案件的成功处理,也为他后续的执业生涯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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