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仅有三行的委托合同,开启了赵治国律师首次独立办理债权转让案件的征程。案外人原债权人与被告公司签订某合同,出租器材后经核算被告公司应付租金106471.5元。之后原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原告A,被告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后,尚欠70471.5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委托赵治国律师提起诉讼。
审查债权转让,确定主体资格
接案后,赵治国律师首要任务是审查债权转让的有效性。他仔细核实原债权人与原告之间签订的情况说明,确认转让意思表示真实、债权内容明确。虽法律要求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但他通过起诉后法院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完成了通知义务,法院认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确保了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精确计算欠款,锁定关键证据
赵律师依据某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以及双方签署的某器材启用单和某器材停用单,分段计算出实际租赁天数及对应租金总额为103675元,扣除原告自认的被告已付36000元,得出欠付租金67675元。他还调取被告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股东B未到庭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依据相关法律主张B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应对缺席审理,合理主张利息
两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赵律师协助法庭完成缺席审理程序,确保判决效力不受影响。原告原主张自2018年12月停用之日起计算利息,法院认为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吊篮拆除前结清”,吊篮拆除时间无法确定,酌情调整为自被告最后一次付款的次日(2023年1月22日)起按LPR计算利息,赵律师尊重法院裁量权,未提出异议。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债权人与被告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债权转让合法有效,被告公司欠付租金67675元,被告B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被告公司给付原告租赁费67675元及利息,被告B承担连带责任。
这次经历让赵治国律师在后续办案中,更加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对于债权转让案件,会提前审查转让的有效性,确保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同时,在涉及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案件中,会主动查询公司性质,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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