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以为公司没钱还,债权就打水漂了吗?大错特错!今天就给大家讲一个真实案例,让你知道即便执行终本,债权也还有挽回的办法。
有这么一家原告企业,它对某第三方公司享有民间借贷债权,而且这债权还是经过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本以为胜券在握,可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却发现第三方公司名下根本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只好依法终结本次执行。这可把原告企业急坏了,难道这钱就这么没了?
原来,该第三方公司是由两名企业法人股东出资设立的,采用的是注册资本认缴制,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还没到。其中一名股东从始至终都没实际缴纳过一分钱;另一名股东更狡猾,为了逃避出资责任、应付验资审查,专门新设了一个没被查封的银行账户,通过短期循环转账、即时回款的方式制造实缴出资的假象,还弄了验资报告、出资证明书等材料,声称自己已经完成了实缴义务,甚至以和公司存在借款关系为由想免责。
这时候,原告企业找到了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的杨垒律师。杨垒律师从2011年就开始执业了,至今已有十余年一线诉讼办案经验。他秉持着“诚信为本、专业履职、精益求精、不负托付”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都认真负责。杨垒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历,有着扎实、系统的法学理论功底。自执业以来,他成功办理案件近千件,在刑事辩护、商事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等领域都尤为擅长。
杨垒律师接受委托后,在执行追加被执行人被驳回的情况下,依法提起了股东出资纠纷诉讼。庭审中,两名被告股东共同提出了一堆抗辩理由,什么享有认缴出资期限利益、无需提前出资啦,已完成实缴出资啦,双方存在真实借贷关系、转账回款系正常偿债啦,案件构成重复起诉、公司不具备破产无清偿能力条件啦等等。
面对这些抗辩,杨垒律师可没被难住。他围绕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精准地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他熟练运用《公司法》司法解释、破产法规定及九民会议纪要裁判精神,精准把握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法定适用情形,从法律层面突破了认缴制期限壁垒。他细致梳理银行流水、账户交易轨迹、合同资料、工商档案等全套证据,精准识破了股东新设账户、循环走账、虚增验资、以债抵资的规避法律行为,完整固定了虚假出资事实。对于被告提出的期限利益、已实缴、真实借款、重复起诉、公司具备偿债能力等全部免责主张,他逐一从证据、事实、法律层面进行反驳,彻底阻断了股东的免责路径。
从法律角度来看,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便账面资产看似正常,仍可依法认定具备破产原因,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应当加速到期,不再享有期限利益。股东通过新设账户、一进一出循环转账、短期内全额回笼资金,即便持有验资报告、工商实缴公示、出资证明书,仍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虚假出资、未真实履行出资义务,不能免除法定责任。而且,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普通借款债权,与法定注册资本出资义务性质完全不同,股东无权单方以债权抵销出资义务,因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外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是不予保护的。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杨垒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目标公司经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且不申请破产,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认定未实缴股东、循环转账虚假出资股东均需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全部债务及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告企业的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支持。
通过这个案例,大家要知道,企业债权陷入执行终本困境时,可依法适用“刺破公司面纱”规则,向未实缴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主张补充赔偿责任,这是实现债权救济的核心有效途径。股东以认缴期限未届满、内部借款关系、公司自有资产可清偿等理由抗辩,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根本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的合法维权主张。
在这里,作为律师,我给大家提个风控建议。在和企业进行交易时,一定要仔细审查企业股东的出资情况,避免和存在虚假出资、未实缴出资风险的企业合作。如果遇到债权执行困难的情况,不要轻易放弃,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看看是否能通过追究股东责任来挽回损失。大家要是在法律方面有任何问题,都可以随时联系我,我会用我的专业知识为大家提供帮助。我是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的杨垒,联系地址是华阳中路207号京第银座三楼311室,欢迎大家随时来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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