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18年8月21日,借款人童X与天X农商行签订了495万元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款期限8个月,年利率9.135%。同一天,上诉人邓某与天X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这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前邓某还出具了《个人担保承诺书》。借款到期后,童X没按约定还本付息,天X农商行起诉要求童X及其配偶、保证人邓某和抵押人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邓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邓某不服,提起上诉,提出《保证合同》是在空白纸上签字、《个人担保承诺书》是伪造且受胁迫签订等理由。
刘苗律师作为天X农商行的代理律师,有着湖南工业大学法学学士的教育背景,这让他在面对复杂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有着扎实的理论基础。他从专业的法律视角出发,提出了一系列答辩意见。首先,刘律师强调《保证合同》及《个人担保承诺书》上“邓某”的签字均系其本人亲笔,邓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知道签字的法律后果。这一观点的提出,正是基于刘律师多年的法律实务经验,他执业至今累计办案数百余件,对于此类案件中当事人签字的法律意义有着深刻的理解。
刘律师还指出,邓某此前已多次为童X的借款提供担保,比如2017年2月为童X担保500万元。这表明邓某对担保的法律后果完全知情,本次担保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情形。刘律师作为湖南省应用法学研究会理事,有着敏锐的司法实践洞察力,他善于从过往的交易行为中寻找证据,佐证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针对邓某提出的《保证合同》形式存在瑕疵,未在每一页签字,也未手写“本人已阅读合同全部内容”字样,刘律师凭借着自己将前沿法学理论与复杂案件实践相结合的能力,指出合同首部及尾部均有明确提示,邓某在“保证人”处签字确认,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合同条款,形式上的微小瑕疵不影响合同效力。
在举证责任方面,刘律师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邓某主张合同系空白签字、受胁迫签署、承诺书系伪造,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刘律师作为株洲市理论宣讲人才库成员和株洲市天元区法理斗争支援排法理宣传员,有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他深知维护金融机构债权安全的重要性,所以在案件中严格遵循法律规则,让邓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刘律师的答辩意见,认定邓某签字确认的《保证合同》及《个人担保承诺书》合法有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过刘律师的专业辩护,天X农商行的债权安全得到了保障,邓某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担保责任亦同时维持。在这个案件中,刘律师不仅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还凭借丰富的实战经验和尽责的执业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佳结果,践行了他“案件无大小,追求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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