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XX是一位在北京工作多年的上班族。20XX年,他通过网络结识了刘XX,不久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随着感情的升温,为了筹备结婚,他们决定共同购置一套婚房。李XX出售了自己名下位于北京市的一处房产,将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新购房屋的首付款。由于刘XX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双方协商以刘XX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贷款。
房屋总价474万余元,首付款174万余元,其中155万元由李XX以公司支票形式支付。剩余300万元以刘XX名义办理组合贷款。购房后,李XX持续通过转账方式偿还贷款,还支付了部分税费及公共维修基金。两人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原本一切都朝着美好的方向发展。
然而,2012年,刘XX明确表示不再与李XX结婚,并自行控制了房屋及还贷账户。李XX感到十分困惑和愤怒,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他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刘XX返还价值10万元的婚戒。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XX未能证明双方存在婚约关系,也未能证明其出资系以结婚为条件的彩礼,于是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结果让李XX陷入了绝望,他觉得自己多年的积蓄可能就要付诸东流。
在朋友的推荐下,李XX了解到了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李同红律师从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长达二十多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擅长婚姻、继承、房产纠纷等家事领域。李XX决定向李同红律师寻求帮助。
李同红律师作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他在了解案件情况后,没有被一审的判决结果所影响,而是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梳理与精准把握。
首先,围绕“涉案房屋是否为婚约彩礼”这一一审核心争议点,李同红律师指出,一审法院将案件焦点错误限定于“婚约关系”与“彩礼”的认定,忽视了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房的事实。他强调,李XX与刘XX在恋爱期间共同决定购房,共同支付首付款、共同偿还贷款、共同居住使用,具有明确的共同购房意愿与共同出资行为,符合共有关系的构成要件。
其次,李同红律师系统整理了李XX的出资证据,包括首付款支付凭证、银行贷款还款记录、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李XX不仅支付了大部分首付款,且在贷款期间持续通过个人账户向刘XX转账用于还贷。他还指出,刘XX主张李XX出资系“赠与”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且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
在庭审中,李同红律师紧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关于共有的规定,主张双方对涉案房屋构成按份共有,应按照实际出资比例确定份额。他还特别强调,刘XX在诉讼期间单方提前还贷的行为,不影响双方在起诉前已形成的共有关系及出资比例。
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李XX的主要诉求。法院认为,李XX与刘XX在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支付首付款、共同向银行借款并共同还贷,双方对涉案房屋具有共同所有的意思表示,构成共有关系。因双方未约定共有方式,依法视为按份共有,按实际出资比例确定份额。经核算,李XX支付首付款155万元,通过还贷出资32.7万余元,合计实际出资339万余元;刘XX支付首付款19.3万余元,还贷出资20.6万余元,合计实际出资135万余元。据此,法院判决李XX享有涉案房屋71%的份额,刘XX享有29%的份额。关于婚戒返还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这个案件给普通读者的法律建议是:在恋爱期间涉及大额财产出资时,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出资证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同时,如果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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