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做建材生意的A老板经营着一家颇具规模的建材公司。202X年,A老板的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湿拌砂浆购销合同,约定由A老板的公司为B公司供应湿拌砂浆,双方合作一直较为顺利。在合作期间,A老板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量供应湿拌砂浆,B公司也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A老板以为生意会一直这样平稳地进行下去,毕竟/合同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双方也都有一定的商业信誉。
然而,到了202X年底,情况发生了变化。B公司开始拖欠货款,累计拖欠金额达到了数万级别。A老板多次与B公司沟通协商,要求其支付拖欠的货款,但B公司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无奈之下,A老板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B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数千级别。A老板本以为事情就此解决,可以顺利收回货款和违约金。
但没想到,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B公司以“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应按LPR计算违约金”为由,要求改判违约金计算方式。这让A老板陷入了困境,他担心二审结果会对自己不利,万一违约金计算方式被改判,自己的利益将受到很大损失。
A老板心急如焚,四处打听专业的律师。他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四川融亦融律师事务所的杨国鹏律师。杨国鹏律师自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4年法律实务经验,尤其擅长合同事务等领域,累计代理案件量已超1300件。A老板与杨律师沟通后,杨律师对案件进行了详细分析,指出案涉合同的违约金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按一审认定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总额未超出合理范围。杨律师的专业分析让A老板看到了希望,他当场决定委托杨律师参与二审诉讼。
作为四川融亦融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主任,杨国鹏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迅速制定了应诉策略。在二审审理中,他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结合双方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进行抗辩。他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定,指出一审法院对违约金的认定合法合理。他还利用自己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清晰地阐述了违约金约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逻辑严谨、依据充分。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老板不仅顺利收回了拖欠的货款,还捍卫了依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利息损失。
杨国鹏律师提醒大家,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违约金的约定,并且要符合法律规定。在遇到纠纷时,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选择专业、经验丰富的律师也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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