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邹先生在化妆品行业摸爬滚打多年。2014年,他入职一家关联公司,后来该公司更名,2020年他顺利转入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担任销售主管,月工资4000元还包含奖金提成。在公司的这几年,邹先生兢兢业业,和同事、公司的关系也一直不错,他以为日子就会这样平稳地过下去。
然而,2025年X月XX日,公司突然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了与邹先生的劳动关系。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邹先生措手不及,他感到十分困惑和愤怒。他找到公司理论,可公司坚称解除行为合法,只愿按7550.85元/月支付补偿金。更让邹先生难以接受的是,公司还否认他之前的工作年限,称2024年前年休假已过仲裁时效且已休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情况,仅确认2020年XX月X日至2025年X月XX日的劳动关系。
邹先生陷入了深深的困境,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却不知道该如何维权。在这迷茫之际,他四处打听专业的劳动法律师。经朋友介绍,他了解到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的张飞勇律师。张飞勇律师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年均承办各类案件上百件,在民商事经济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处理劳动纠纷案件。
张飞勇律师接待邹先生时,仔细倾听了他的遭遇,仅用几句话就点出了案件的关键问题和维权方向,让邹先生看到了希望,当场决定委托张律师代理此案。
接受委托后,张飞勇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作为专业的劳动法律师,他深知证据的重要性,指导邹先生收集了个人所得税APP截图、工资单、平均工资计算单等证明工资标准的证据;签到截图、考勤记录视频光盘、考勤截图等证明节假日加班事实的证据;年休假请假单等证明入职日期及未休年假线索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在仲裁抗辩过程中,张律师针对公司的各项主张一一进行反驳。对于公司“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解除理由,张律师指出公司未举证证明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也未证明与邹先生善意协商变更合同,解除理由不成立。在工资标准和工作年限方面,张律师核对双方认可的月份工资明细,主张按实际收入均值计算月工资;强调公司与关联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年休假单显示的入职日期,主张工龄连续计算。对于年休假争议,张律师援引相关法律规则,反驳公司“已休完”的无证据主张,主张2023年至2025年未休年假21天。在加班费争议上,结合销售岗位特性及公司“不定时工作制”,提交考勤证据证明节假日加班事实,并指出公司打卡记录的瑕疵。对于劳动关系确认,张律师区分“工龄连续计算”与“劳动关系建立”,合理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的时间段。
最终,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裁决:公司支付邹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90501.64元;支付2020年XX月X日至2025年X月XX日加班费人民币6586元;支付2023年至2025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15994元;确认公司与邹先生2024年9月13日至2025年X月XX日存在劳动关系;驳回邹先生的其他仲裁请求。
通过这个案例,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工作中要注意保留好工资条、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据,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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