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某是一名普通的电工,一直靠自己的手艺谋生。20XX年X月X日,经第三人谌某某介绍,魏某来到四川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xx电力改造工程项目工地,从事电工工作,双方约定薪资为500元/日。起初,一切都很正常,魏某每天按部就班地工作,期待着用自己的劳动换取应得的报酬。前几个月,工资也能按时发放,虽然工作辛苦,但魏某觉得日子还算安稳。
然而,意外却突然降临。20XX年XX月XX日,魏某在工作时,被电绳线打中腰部,疼得他几乎昏厥。工友们赶紧将他送至解放军西藏XX总医院就医。经过医生的检查和治疗,魏某的身体状况逐渐稳定下来,但后续的问题却让他犯了难。原来,四川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未为魏某缴纳工伤保险,这意味着魏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魏某决定申请工伤认定。但要申请工伤认定,首先得确认他与四川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魏某陷入了困境,他没有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也是由第三人介绍发放的,这让劳动关系的认定变得异常困难。他找公司理论,公司却坚称他是第三人个人雇佣的,与公司无关。魏某感到十分困惑和无助,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就在魏某几乎绝望的时候,他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了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的肖康律师。肖康律师从2024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以来连续两年获得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奖项,并且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民商事、劳动争议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尤其专精于公司股权纠纷领域案件。魏某抱着一丝希望找到了肖康律师。肖康律师在听完魏某的讲述后,仔细分析了案件情况,指出了案件中存在的有利因素,让魏某看到了希望。魏某当场决定委托肖康律师代理此案。
肖康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工作。他围绕劳动关系认定的“三要素”构建仲裁策略。在主体资格方面,他指出被申请人系依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申请人魏某系年满16周岁的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在从属性特征方面,他强调申请人工作内容属于被申请人业务组成部分,受被申请人及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地点在被申请人承包的项目工地,符合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特征。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他指出被申请人主张项目已分包给第三人谌某某,但未提供任何分包合同、转包协议或支付凭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仲裁庭审中,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系第三人谌某某个人雇佣,与被申请人无关。肖康律师作为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网络团队负责人,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提交了四组核心证据:招投标详情截图证明案涉项目由被申请人中标承建;银行交易账单证明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并备注“工资”;工友证人证言证明申请人在项目工地工作及受伤经过;报警记录回执证明受伤事实及现场情况。针对被申请人关于“项目已分包”的主张,肖康律师指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1X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使项目存在分包,被申请人作为总承包单位,仍应对申请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最终,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工作地点为被申请人中标承建的xx电力改造工程项目,电工工作属于被申请人业务组成部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并备注“工资”,符合劳动关系中获取报酬的特征;申请人受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管理从事劳动,满足劳动关系中的从属性特征;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项目已分包或转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仲裁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肖康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工作中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注意保存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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