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师傅是一位普通的木工,一直靠自己的手艺辛勤工作。XXXX年X月XX日,他入职了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在某某某局有限公司总承包的某科研办公楼项目工地干活。前几个月,工作一切正常,李师傅每天都认真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期待着通过自己的努力让家人过上更好的生活。
然而,意外总是突如其来。XXXX年X月X日,李师傅在工作中不慎摔倒受伤。经过认定,他的伤情为工伤十级。本以为有工伤保险能保障自己的权益,可没想到,因为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未在法定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导致李师傅只能自行申报工伤,而且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需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同时,李师傅的工资标准、停工留薪期、拖欠工资等问题也存在争议,这让他陷入了困境。李师傅多次与单位沟通,希望能解决这些问题,但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他感到十分无助和迷茫。
就在李师傅一筹莫展的时候,他从工友那里听说了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陈步青律师。陈步青律师从2022年执业至今,专注于民商事业务领域的法律事务,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纠纷,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李师傅心想,或许这位专业的律师能帮自己解决问题。于是,他找到了陈步青律师。陈步青律师详细了解了李师傅的情况后,凭借自己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指出了案件的关键所在,让李师傅看到了希望,当场决定委托陈步青律师代理此案。
接受委托后,陈步青律师深知这是一起涉及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的复杂工伤待遇纠纷案件。他明确了几个关键要点证明李师傅的工资标准,以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争取合理的停工留薪期;厘清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责任划分;追索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工伤导致的损失。
在证据收集阶段,陈步青律师凭借自己多年处理工伤案件积累的经验,指导李师傅全面梳理了银行交易明细、人员考勤信息、劳动合同、医疗费票据等材料。银行交易明细显示,某某某局有限公司在XXXX年XX月至XXXX年X月期间向李师傅支付45730元;考勤信息显示李师傅自XXXX年X月XX日开始实际出勤,共出勤120天。这两份证据相互印证,成为确定李师傅工作时长和工资水平的关键依据。
在庭审中,陈步青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高超的辩论技巧。针对被告一的各项抗辩,他进行了有力回应。关于工资标准问题,被告一主张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薪200元计算。陈步青律师指出,银行交易明细和考勤信息显示,李师傅在6.39个月工作期间共获得45730元报酬,折算月工资为7156.49元,远高于合同约定,应以此作为工资标准。关于停工留薪期问题,根据李师傅伤情(四根以上肋骨骨折)和住院情况,陈步青律师主张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最终法院酌定为3个月。关于医疗费问题,陈步青律师提交了完整的医疗费票据,经核算医保范围内费用为7540.22元,获法院全额支持。关于责任划分问题,陈步青律师明确区分了总包单位(某某某局有限公司)和分包单位(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的责任——某某某局有限公司作为投保单位,负责协助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应由单位承担的赔偿项目。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基本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一、李师傅与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满次日);二、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李师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1469.47元(7156.49元/月×3个月)、医疗费7540.22元、护理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合计44759.69元;三、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李师傅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申领手续;四、驳回李师傅其他诉讼请求(包括拖欠工资、交通费等)。
通过这个案件,陈步青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工作中一定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以便在遇到工伤等问题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为劳动者申报工伤,避免给劳动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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