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装饰公司一直从事装饰装修业务。在20XX年,某建筑公司中标X县某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后,允许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郭X挂靠其名下承揽施工。郭X以该建筑公司名义,与装饰公司签订了《外墙干挂石材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外墙干挂石材及安装交由装饰公司施工。合作初期,一切看似正常,装饰公司按照合同要求积极施工。案涉工程于20XX年X月竣工交付,本以为很快就能拿到工程款,可经结算却发现,还有455,000元未付。
装饰公司多次找郭X和建筑公司催款,但事情却变得复杂起来。诉讼中查明,案涉合同加盖的并非建筑公司备案公章,建筑公司据此主张不承担付款责任;郭X则主张仅应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装饰公司陷入了困境,一方面工程款拿不到,另一方面还要应对对方的各种抗辩,公司资金周转也受到了严重影响,负责人心急如焚。
在四处寻求解决办法时,装饰公司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达州的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该律所的许青山律师,从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尤其擅长建设工程纠纷领域。许青山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指出建筑公司以自身账户支付工程款、接受装饰公司增值税发票等行为形成了表见代理,这让装饰公司看到了希望,当场决定委托许律师代理此案。
许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行动。作为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他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固定核心事实,梳理工程施工、结算、付款、发票开具等证据,锁定工程已交付使用、欠付工程款金额等关键事实。针对建筑公司“合同公章非备案章”的抗辩,重点举证其支付工程款和接受发票的行为,证明装饰公司善意且无过失,形成表见代理。同时,明确郭X与建筑公司为挂靠与被挂靠关系,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及表见代理规则,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郭X“自起诉之日起算”利息的主张,许律师以工程实际交付时间为依据进行抗辩。
一审法院判决郭X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许律师坚持一审事实与法律逻辑,驳回上诉人关于“同案不同判、责任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最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挂靠人郭X承担直接付款责任,自20XX年X月X日起按LXX支付利息;被挂靠建筑公司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许青山律师提醒广大企业,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仔细审查对方的资质和信用,对于合同条款要明确清晰,避免出现类似的纠纷。同时,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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