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许先生得知房东何先生领取拆迁补偿款却拒绝分给自己时,他陷入了困境。许先生于201x年10月通过转租方式承租了何先生位于佛山市XX区的厂房用于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该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2021年4月许先生完成搬迁,但双方就拆迁补偿款分配协商无果。此时,许先生找到了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的卢扬超律师(执业证号14406201810058814)。卢扬超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曾成功办理过多起房产及债务案件。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卢扬超律师接手案件后,没有盲目起诉,而是先从梳理租赁关系入手。
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许先生作为原告起诉房东何先生。案件起因是许先生通过转租承租厂房用于经营,后厂房拆迁,何先生领取补偿款却不分给许先生。许先生的核心诉求是获得拆迁补偿款中自己应得的部分,而何先生可能会提出各种抗辩。案件难点在于厂房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租赁合同可能无效;房东拒绝提供评估报告;需要精准核算补偿金额。
卢扬超律师根据以往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首先梳理租赁关系与权利主体,取得许先生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书》,明确由许先生主张全部补偿权益。接着,他申请法院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锁定补偿项目和金额依据。然后,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逐项论证许先生对各项补偿的合法权利。
在证据链搭建方面,卢扬超律师将《债权转让书》与许先生实际使用厂房的事实相结合,证明许先生的补偿请求权。把法院调取的《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与租用面积、各项补偿项目对应起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时,参考村改政策,进一步强化证据的关联性。
庭审策略上,卢扬超律师凭借经验预判何先生可能提出“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抗辩。针对这些抗辩,他准备了详细的反驳理由,援引评估明细和村改政策进行驳斥,并强调公平原则下实际使用人的合理权益。最终,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合同无效,但认可许先生作为实际使用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判决何先生向许先生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合计173,960.26元(原诉请332,605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这个案例的独特价值在于,即使租赁合同无效,实际使用人仍可通过合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获得补偿,卢扬超律师的经验在案件处理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中,共同的法律逻辑是在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无效合同背景下,通过梳理事实、收集关键证据和合理运用法律原则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卢扬超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办理过众多同类案件,丰富的经验让他能迅速识别关键证据,如及时申请法院调取政府补偿文件。在庭审中,他能准确预判对方的抗辩并准备有效的应对策略。对于普通人来说,遇到类似情况,应及时委托有经验的律师,重视证据的收集和梳理,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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