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张丽做出了一个重要的职业转折,她辞去了国有贸易企业等单位的法务工作,选择成为河南言一律师事务所的一名专职律师。此前,她曾为多家企业及投融资高净值人士提供投融资及法律服务,对投融资事宜有深刻研究。这次转型让她能够更直接地为当事人解决各类法律问题。
从企业法务到专职律师的转变,使张丽形成了努力、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她深知每一个案件对于当事人的重要性,因此对待每一个案件都全力以赴。在处理案件时,她不仅注重法律条文的运用,还善于从实际情况出发,为当事人寻找最有利的解决方案。
在王某某与刘XX、郑XX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充分体现了张丽这一执业理念的落地。原告王某某诉称,被告刘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通过银行转账先后出借共计二百万元,刘XX出具借条约定本金随要随还。王某某认为该借款发生在刘XX与郑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追加某餐饮管理公司为被告,主张该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刘XX辩称实际出借人另有其人、原告主体不适格、已偿还部分款项等;被告郑XX辩称对借款不知情、夫妻感情已破裂、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某餐饮管理公司辩称其与刘XX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面对复杂的案情,张丽仔细研究每一个细节。针对原告提出的款项用于购买婚内房产、部分款项转入郑某某账户等主张,她通过大量的调查和举证,证明相关款项已有明确来源、夫妻间款项流转不应认定为借款等。在庭审过程中,她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清晰地阐述抗辩理由,增强了观点的说服力。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为适格出借人。部分借款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该部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仅支持返还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其余借款约定的利息标准过高,调整为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结合还款情况,认定截至某日刘XX尚欠借款本金一百三十余万元未偿还、数十万元未退还。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酌定郑XX在百万元范围内对刘XX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关于公司责任,公司应对部分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郑XX作为公司一人股东,未举证证明财产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事后,当事人对张丽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称赞她的专业和努力为案件带来了理想的结果。执业至今,张丽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民商事相关案件200余件,合同案件占比约70%。她用实际行动践行着自己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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