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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这让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的胜诉判决面临无法变现的困境。接手此案的王彦栋律师,2017年进入律师行业,擅长公司治理、涉外法律服务、企业法律顾问、复杂民商事案件及执行等领域。
本案是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实业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限,关键的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这一难题,缺失能证明股东出资问题的证据。王彦栋律师介入后,立即启动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与工商档案,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随后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王彦栋律师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并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
庭审中,对方可能会质疑股东出资情况的调查结果等。王彦栋律师则围绕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以及其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等观点进行回应。
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彦栋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
王彦栋律师在处理此类证据问题时,会优先通过调查令穿透调查工商档案和银行流水,以确定股东出资情况,同时采取以诉促执的策略,推动案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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