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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器材厂诉某央企集团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该央企集团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该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且钢模板无合同依据。朱俊健律师自2007年开始在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执业,擅长经济合同纠纷领域,此次作为二审代理人介入此案。
朱俊健律师围绕几个关键要点进行答辩。他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针对“已结算”的抗辩,他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对于钢模板无合同依据的问题,他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成功认定钢模板事实租赁关系。
在庭审中,央企法务团队提出上诉理由,朱俊健律师逻辑严密、证据扎实地进行回应。他的答辩意见得到了二审法院的完全采纳。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原告自一审到二审全面胜诉,全部债权获得法律支持。
朱俊健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优先核查公司注销情况以确定责任主体,精准分析结算凭证以还原真实租赁关系,结合多种证据认定事实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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