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某诉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开庭时,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上。徐丽平律师自2007年开始执业,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本案中,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存在材料款债权债务关系,张某无力偿还欠款,便以从某房地产公司抵账所得的房屋作价61.5万元抵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也根据张某指示向曹某交付了房屋,曹某实际入住并缴纳相关费用。然而,张某擅自与第三人古某串通,让房地产公司办理房屋备案注销手续,并与古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办理网签,古某主张自己是房屋真实产权人,否认曹某与张某合同的效力。
曹某最初掌握的证据有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材料抵房协议书》,以及房屋交接手续、各类缴费凭证,这些能证明以房抵债及房屋买卖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还有自己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并履行相关义务。但关键的能证明张某与古某恶意串通的证据缺失。
徐丽平律师介入后,进行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重点收集了曹某与张某签订的相关协议,还收集了房屋交接手续、缴费凭证等。同时,调取电话录音等关键证据,证明张某与古某系借贷关系,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借贷担保,古某明知房屋已由曹某占有仍参与交易,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庭审中,某房地产公司抗辩自己非适格被告、无过错,徐丽平律师论证其明知房屋已转让给曹某且曹某实际入住,仍协助张某办理更名、网签手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协助产权登记的义务;古某抗辩自己系真实产权人、曹某与张某合同无效,徐律师结合证据驳斥其主张,明确其与房地产公司的合同无真实买卖合意,实质为借贷担保,且构成恶意串通,应属无效;张某缺席庭审,徐律师依法提交完整证据,确保案件事实完整呈现。
最终,法院缺席判决,确认某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签合同无效,古某协助某房地产公司办理网签注销手续;某房地产公司协助张某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张某在办理完毕后协助曹某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完全支持了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徐丽平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可归纳为:精准梳理案件脉络,围绕核心争议收集核心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针对各方抗辩逐一制定驳斥策略;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论证;庭审中清晰发表代理意见,全面呈现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推动法院依法查明案件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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