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李某、曾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合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李坤律师是四川德阳人,执业于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自2019年执业至今,擅长刑事辩护、合同事务。本案中,李坤律师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公诉机关认为,三人的行为触犯法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指出三人属自首,认罪认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并提出具体量刑建议。
被告方初始面临诸多困境,虚开发票的事实清晰,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大量证据证实,证据链完整。李坤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围绕被告人李某的从轻情节展开。他提出李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且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李某此次系初犯,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庭审中,关于李某是否为从犯这一点,双方展开了激烈交锋。公诉机关认为,结合三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余某、李某、曾某共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共同犯罪当中三名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应当区分主从犯。李坤律师则强调李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但法院最终未采纳李坤律师关于李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三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均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均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适用缓刑。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强调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以争取从轻处罚;指出被告人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良好表现以减轻罪责;若可能,争取认定被告人为从犯以从轻量刑。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