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规划行政管理案中,原告郭某获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申请更换土地使用权证,后申请报建遭市资源局拒绝,理由是用地位于规划道路及其退让范围内。郭某认为相关规划违法,诉至法院要求处理。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里,原告陈某持有两份借款协议书,共涉及借款若干元,提交转账记录主张还款,被告吴某确认借款事实但对给付情况存疑,被告黎某提交离婚证等证据证明借款发生在离婚后。还有一起中介合同纠纷,经纪公司介绍房地产后,认为被告黄某某、郭某某“跳单”,要求支付中介费,被告则称公司服务不尽责。梁国权律师来自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在广东中山执业超十年,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他在这三起案件中分别为被告提供代理服务。
在规划行政管理案中,原告郭某以市资源局依据的规划违法为由,请求法院确认规划批准行为违法,并要求市资源局采取补救措施或给予补偿。被告市资源局面临的困境在于规划调整过程可能存在程序瑕疵。梁国权律师协助被告从规划调整的合法性、审批程序的合规性等方面进行抗辩,指出规划调整经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查和同意。庭审中,双方就规划调整的依据和程序展开交锋,郭某强调规划变更影响其土地使用权益,梁国权律师则说明规划调整是基于公共利益等合理因素。最终,法院确认原市规划局批准实施的规划行为违法,要求市资源局采取补救措施或给予补偿。
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陈某以借款协议书和转账记录为证据,主张被告还款及支付利息。被告吴某对借款给付情况提出异议,黎某以借款发生在离婚后且未签名、未收款为由抗辩。梁国权律师针对原告的主张,从借款实际交付数额、款项性质等方面进行反驳。庭审中,双方围绕借款本金数额、后续给付款项性质展开辩论。陈某主张部分款项为借款,梁国权律师则结合转账时间、金额与借款协议的差异,以及房屋交易情况,指出部分款项与房屋对价接近,并非民间借贷。最终,法院认定借款实际交付数额,支持原告合理利息诉求,驳回不合理部分。
中介合同纠纷里,经纪公司认为被告利用其提供的交易机会“跳单”,要求支付中介费。被告黄某某、郭某某称公司服务不尽责,交易是在其他公司居间服务下完成。梁国权律师从“跳单”的构成要件出发,指出公司未能证明房源独家性,被告有权选择其他服务。庭审中,双方就被告是否利用公司服务“跳单”进行争论。经纪公司强调曾带看房屋并沟通价格,梁国权律师则以被告提供的其他公司居间服务证据回应。最终,法院驳回经纪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从这三起案件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程序合规性;二是对借款事实、用途及款项性质进行准确认定;三是判断中介服务“跳单”行为是否构成,依据相关法律和实际服务情况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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