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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建筑器材厂在2017年6月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依约交付租赁物资,但承租方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长期拖欠。后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未依法通知原告债权人。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租赁物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支付违约金等,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某央企集团不服上诉,主张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遗漏主体;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朱俊健律师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关键要点答辩,请求维持原判。
庭审中,针对央企集团“已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的主张,朱俊健律师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用事实和证据还原了真实的租赁关系。对于钢模板无合同依据的主张,律师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成功认定钢模板事实租赁关系。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抓住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依据法律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精准驳斥“已结算”抗辩,还原真实租赁关系;结合提货单、签收人员等情况,认定无书面合同物资的事实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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