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发华律师是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刑事辩护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拥有法学硕士学位,刑事辩护方向的专业学习让他具备了系统、完整的刑事法学理论体系。他扎根江西上饶,深耕刑事辩护全领域,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数百件刑事案件。
2024年,余干县发生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女子陈女士的弟弟是盗窃惯犯,偷了一批价值约3万元的金银首饰后,让陈女士帮忙保管。陈女士虽猜到东西来路不正,但碍于亲情,将首饰藏在了家中衣柜。十几天后,弟弟被抓获供出了陈女士,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搜出被盗首饰,陈女士被刑事拘留。陈女士的丈夫心急如焚,找到胡发华律师寻求帮助。
胡发华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了陈女士。他详细了解了陈女士保管赃物的时间、是否参与盗窃、是否获利等情况。通过会见,胡发华律师确认了几个关键情节:陈女士系初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她没有参与盗窃,只是帮助保管;没有获利;保管时间不长,约半个月;首饰已全部追回,未造成实际损失;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基于这些情况,胡发华律师判断陈女士主观恶性较小,有争取取保候审的空间。他制定了“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取保候审”的辩护策略。首先,指导陈女士主动配合追赃。陈女士归案后主动交出了全部被盗首饰,所有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失主,失主表示损失已挽回,不再追究陈女士的责任。
接着,胡发华律师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在申请书中重点指出,陈女士系初犯,未参与盗窃,未获利,系碍于亲情帮忙保管,主观恶性较小,赃物已全部追回,认罪认罚,无社会危险性。同时,考虑到陈女士是家庭主妇,家中还有年迈的公婆和未成年的孩子需要照顾。
此外,胡发华律师还收集品格证据。他收集了陈女士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良好表现证明、邻居的联名信等材料,证明陈女士一贯表现良好,热心助人。并且多次与办案民警沟通,强调陈女士“帮亲不帮理”的行为虽然违法,但社会危害性小,对其取保候审不会影响案件侦查。
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胡发华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陈女士无社会危险性,依法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陈女士在被刑拘第4天获释。后续检察机关考虑到陈女士犯罪情节轻微、未参与盗窃、未获利、赃物全部追回、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陈女士没有留下案底。
同样在2024年,信州区某数码城二手手机摊主徐先生也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陷入困境。一个年轻人频繁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徐先生售卖手机,徐先生虽明知手机来路不正,但为了获利,陆续收购了20多部手机,支付约3万元,转卖后获利约5000元。案发后,徐先生被刑事拘留。
胡发华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徐先生,了解到他系初犯,经营四年来无前科,不是盗窃团伙成员,只是被动收购,涉案金额3万元,获利5000元,数额中等,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家属愿意退赃退赔。
胡发华律师制定了“全额退赃退赔+取得谅解+取保候审”的辩护策略。指导徐先生的妻子筹措3.5万元全额退赃退赔,逐一与失主沟通,取得大部分失主的谅解书。撰写详细的取保候审申请书,指出徐先生系初犯,已全额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无社会危险性,且其二手手机摊位是全家唯一的经济来源,家中还有年幼的孩子需要照顾。还指导徐先生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收集其经营四年来的营业执照、摊位租赁合同、税务登记证等材料,证明其有正当职业和稳定住所。
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徐先生在被刑拘第6天获释。后续法院审理中,考虑到徐先生认罪认罚、全额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系初犯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弋阳县的吴先生也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卷入案件。他和朋友关系很好,朋友多次盗窃电动车后找他帮忙“处理”,他碍于朋友面子帮忙联系买家,先后卖出3辆电动车,涉案金额约8000元,本人未获利。案发后,吴先生被刑事拘留。
胡发华律师会见吴先生后,确认他系初犯,无前科,未参与盗窃,只是帮忙联系买家,未获利,涉案金额8000元,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制定了“退赔+取得谅解+取保候审”的辩护策略,指导吴先生的妻子筹措8000元退赔给失主,取得失主谅解书,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收集吴先生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同事评价、社区良好表现证明等品格证据。
最终,吴先生在被刑拘第4天获释。后续法院审理中,考虑到吴先生系初犯、未获利、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还有一起发生在鄱阳县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2024年禁渔期间,村民吴先生明知禁渔规定,仍驾驶小船,使用电鱼设备在鄱阳水域电鱼约一个小时,捕获各种鱼类共计约15公斤,被渔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巡查抓获。
胡发华律师接受委托会见吴先生后,确认他系初犯,无前科,捕捞数量较少,非大规模商业捕捞,使用电鱼设备属于禁用方法,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制定了“生态赔偿+认罪认罚+取保候审”的辩护策略,指导吴先生的妻子向渔政部门缴纳5000元生态赔偿金用于增殖放流,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指出吴先生系初犯,捕捞数量小,非商业目的,已缴纳生态赔偿金,认罪认罚,无社会危险性,且他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家中还有年迈的父母需要照顾,指导吴先生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吴先生在被刑拘第3天获释。后续检察机关考虑到吴先生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生态损失、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胡发华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帮助他们争取到了良好的结果,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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