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廷春律师是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自2015年执业至今已有11年,累计承办案件超百余件,涉案标的超2000万元,在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他毕业于武汉工程大学法学本科,法学功底扎实,还荣获多项法律援助优秀案例荣誉,曾登上CCTV今日说法。
2019年1月,被告人邹X、罗XX等人以修改考试成绩为名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被告人刘XX受邹X相邀,为获取取款金额5%的好处费,明知钱款系犯罪所得,仍从邹X处取得银行卡,并安排被告人肖X、刘XX在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境内的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建设银行ATM机上取款。肖X明知所取钱款系犯罪所得,为获取利益,仍多次参与取款,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174700元,个人获得好处费人民币8735元。
案发后,肖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张廷春律师作为肖X的辩护人,提出了一系列诉讼请求。首先,认定肖X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肖X到案后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包括受刘XX安排取款的时间、地点、次数、金额以及个人获利情况,供述稳定一致,与其他同案犯供述相互印证。其次,认定肖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虽然公诉机关指控时未对肖X适用认罪认罚具结书,但肖X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法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精神予以考量。再者,认定肖X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肖X此前仅有吸毒行政拘留记录,无刑事前科,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最后,请求法庭综合上述情节,对肖X依法从轻处罚。
在辩护过程中,张廷春律师充分运用如实供述情节,强调肖X到案后如实供述的稳定性和一致性。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公诉机关最初未将肖X纳入认罪认罚具结书,但辩护人在庭审中明确提出肖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强调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的事实,最终法庭均予以采纳,作为从轻处罚依据。同时,考虑到肖X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等酌情情节,张廷春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量刑意见,结合肖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受指使取款、未参与上游诈骗)、获利金额较小、无前科等情况,确保每一有利情节均被考量。
最终,法院在“情节严重”(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情况下,对肖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即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期,充分体现了从轻处罚的效果。这一结果离不开张廷春律师的努力,他成功说服法庭判处法定最低刑,使当事人处于量刑区间的起点。而且在案件历经延期审理、变更起诉、中止审理后恢复审理等复杂程序中,张廷春律师全程参与庭审,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受损害。
除了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张廷春律师还处理过许多其他案件。比如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被告人高X在经营句容市后白镇某蛋糕房期间,超限量添加含铝成分食品添加剂,经鉴定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764㎎/㎏,不符合相关标准。张廷春律师作为高X的辩护人,提出认定高X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且有悔罪表现等请求,并协助高X积极与公益诉讼方沟通,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最终法院对高X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宣告禁止令。
在重大责任事故案中,被告人陈X担任句容市宝华XX某工地二期工程11号楼楼栋长,未严格履行栋长职责,与瓦工组长张X的共同过错导致工人违规作业时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张廷春律师作为陈X的辩护人,精准认定陈X构成自首,积极展示民事赔偿已妥善处理的情况,体现陈X的认罪悔罪态度。最终法院对陈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在故意杀人案(犯罪未遂)中,被告人徐X应被害人反复恳求,驾车将其撞伤。张廷春律师通过详细分析法医鉴定意见,成功认定徐X系犯罪未遂,推动认定“情节较轻”,积极促成被害人谅解,最终法院对徐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张廷春律师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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