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依洁律师是同济大学法律硕士,长期从事民商事争议解决与企业合规法律服务。她执业重点涵盖建设工程、知识产权、房屋拆迁等领域的诉讼与纠纷处理,以及数据合规、人工智能合规及公司日常法律顾问等非诉业务,还对数据权属等前沿法律问题保持研究。执业至今,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89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
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周依洁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201年月,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永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代建三产返回安置房建设项目,双方签订了总包代建合同。合同约定代建单价为3780元/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万多平方米,总代建费约九千多万元,部分主材价格实行动态调整,并明确了因政策变化或设计变更导致的费用增减处理方式。
项目于202年月开工,202年月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房开公司于202年月向村合作社提交总包代建费结算书,主张总代建费约1.127亿元,已支付8458万元,尚欠2812万元。然而,村合作社未在合同约定的15天内提出异议,也未支付余款。村合作社抗辩称合同无效,理由是房开公司无施工资质,还提出工程量计算错误、房屋面积缩水、质量存在问题、违约金过高等问题。
周依洁律师作为房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仲裁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在双方对工程量、动态调差存在重大分歧的情况下,周律师及时向仲裁庭提出鉴定申请。仲裁庭委托鉴定机构出具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及补充鉴定意见书,为仲裁庭查明事实提供了科学依据。针对村合作社提出的“合同无效”抗辩,周律师围绕房开公司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合同未违法强制性规定等要点,成功说服仲裁庭认定合同合法有效,避免了案件进入无效后的返还路径。通过质证、补充鉴定、书面意见等方式,周律师推动仲裁庭将未列入的争议造价,如泥浆消纳、封闭母线、防火要求等,全部计入总代建费,显著提升了结算金额。虽然仲裁庭未完全支持申请人主张的起算时间和标准,但仍按LPR四倍支持了自仲裁申请之日起的违约金,避免了因结算争议导致的无息空档期。周律师在庭审中对证据的组织、法律适用的阐述、鉴定意见的质询均体现出高度的专业性和逻辑性,为案件最终获得有利裁决提供了坚实支撑。最终,仲裁庭于202年作出裁决,村合作社应向房开公司支付剩余代建费用27,196,91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7,196,913元为基数,自202年月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除了建设工程纠纷,周依洁律师在行政案件中也有着出色的表现。在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案件中,2022年某月,永嘉县公安局对胡X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胡X殴打70岁以上的第三人,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五百元。胡X不服,向永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胡X诉称自己因母亲被他人殴打而前往现场,在推搡过程中,第三人被其右手胳膊肘触碰摔倒在地,自己没有伤害第三人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殴打。同时指出处罚决定作出前,未告知陈述申辩权,未充分听取其意见,处罚结果相比殴打其母亲的另一方当事人明显偏重,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周依洁律师作为胡X的委托代理人,精准识别程序违法要点,明确指出永嘉县公安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未告知原告陈述申辩权、未充分听取其意见,这一程序违法点成为推动公安机关自行撤销处罚决定的关键突破口。周律师通过提起行政诉讼,将案件带入司法审查程序,迫使公安机关重新审视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最终被告主动撤销原处罚决定,原告无需等待法院实体判决即实现维权目标。在被告撤销原处罚决定后,周律师及时建议原告撤回起诉,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延续,同时为原告争取到仅承担25元受理费的低成本结案结果。通过周律师的专业代理,原告胡X成功避免了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五百元的不利处罚,既保全了人身自由,也消除了行政处罚记录带来的潜在负面影响。
在代理行政机关的案件中,周依洁律师同样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在不予立案决定及行政复议纠纷案件中,原告主张龙湾区户籍免票、鹿城区户籍不免票构成消费歧视,申请开具发票但未收到涉嫌消费欺诈,门票“最终解释权归第三人”排除原告解释权违反规定。被告某某区市辩称免票政策系履行相关政府会议纪要要求,并非针对原告个人,原告与此无利害关系;发票开具属于税务机关职责,非被告监管范围;第三人已主动删除门票上的“解释权”条款,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不予立案条件;核查及决定程序合法,未告知救济途径不违法。
周依洁律师作为被告洞头区XX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精准把握原告主体资格问题,第一时间指出免票政策并非针对原告个人,原告与该举报事项处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法院采纳该观点,就此部分裁定驳回起诉。周律师援引税收征收管理法,清晰论证发票问题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成功引导法院认定该部分诉请应驳回,避免了被告承担不应有的法律责任。周律师结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温州市具体指导意见,充分证明第三人符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个条件,被告不予立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周律师从核查期限、执法人员资质、审批流程、决定告知方式等方面,逐项证明被告程序完全合法,原告关于“未告知救济途径违法”的主张未获法院支持。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无需重新作出处理,也无需承担任何费用或赔偿责任,周依洁律师为客户争取到了完全的胜诉结果。
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第三人建设集团为温州某地块一标段施工单位。被告许X在该地块桥梁项目施工中,与第三人进行多次费用结算并出具欠款凭证。后第三人将对许X的债权(共计54828元)转让给原告于X,原告据此起诉,要求许X及建设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周依洁律师作为被告许X的委托代理人,紧扣“职务行为”核心抗辩点,通过证明许X系建设公司现场负责人、结算单据均注明公司名称等关键事实,推动追加建设公司为被告,将债务主体从个人转移至公司,实现了委托人个人财产的完全隔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建设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于X54828元,驳回原告于X对被告许X的诉讼请求,周依洁律师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完全的胜诉结果。周依洁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各类案件中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展现了优秀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