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张XX与某餐饮管理公司劳动争议案的庭审中,原告张XX主张其于2024年3月6日入职被告某餐饮管理公司从事后厨工作,月工资数千元且受被告管理。2024年3月20日,原告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被告在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
张丽律师代表被告提交书面意见。她从文件夹中取出准备好的书面材料,递给法官。在这份书面意见中,张丽律师引用了潮州、秦皇岛、宁德等地法院的类似案例裁判观点。法官接过材料后,开始仔细翻阅,不时用笔在关键内容处做标记。对方律师则打开自己的资料,试图寻找应对之策。
被告在书面意见中辩称,原告入职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被告造成,双方之间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被告公司内部登记信息中无原告的排班表、考勤记录等材料,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法官听后,微微点头,示意双方继续阐述观点。
在王某某与刘XX、郑XX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王某某诉称,被告刘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先后出借共计二百万元。后刘XX出具借条,约定本金随要随还。原告认为该借款发生在刘XX与郑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追加某餐饮管理公司为被告,主张该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张丽律师针对原告提出的款项用于购买婚内房产、部分款项转入郑某某账户等主张进行抗辩。她从文件袋中拿出相关证据材料,向法庭展示。她举证相关款项已有明确来源、夫妻间款项流转不应认定为借款等理由。法官认真查看证据,询问双方一些细节问题。对方律师则对证据的关联性提出质疑,要求张丽律师进一步说明。
被告刘XX辩称实际出借人另有其人、原告主体不适格、已偿还部分款项等;被告郑XX辩称对借款不知情、夫妻感情已破裂、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某餐饮管理公司辩称其与刘XX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法官认真倾听各方意见,在笔记本上记录要点。
在某生物科技公司与白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中,原告某生物科技公司诉称,被告白某某系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双方因公司印章、股权变更等事宜产生纠纷。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数万元及利息。
张丽律师积极参与调解工作。她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法官也在一旁协助调解,促进双方达成共识。双方当事人经过讨论,逐渐对调解方案表示认可。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同意于指定日期前登报公告作废公司财务专用章、公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均已于指定日期备案),公告期三十天。若上述印章在指定期间内由被告个人行为使用对公司造成的损由被告个人承担;双方于登报期满后五日内共同配合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股权变更手续(法定代表人由白XX变更为案外人,股东由白XX变更为案外人);如未按时变更,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以数万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变更手续完成后当天被告向原告支付数万元;如逾期支付,则应自逾期之日起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于支付款项时给付原告。
在某传媒文化公司与谢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某传媒文化公司与被告谢某某签订主播演艺经纪合作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约定如被告违约须承担违约金及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损失。原告主张被告违约,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数万元及律师费。
张丽律师再次通过调解方式,与双方沟通协商。她分析案件情况,提出可行的调解建议。法官也参与其中,推动调解进程。
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数万元,分三期于指定日期前履行完毕;如被告不按约定履行任何一期偿还义务,则应按更高金额支付违约金,且原告有权对下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张丽律师执业于河南言一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河南郑州。她是法学学士,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深耕民商事领域,专精于合同案件,论文房地产领域“明股实债”法律问题分析被河南省律协投融资专业委员会2021年度论文集收录。在这些案件中,张丽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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