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张XX与某餐饮管理公司产生劳动争议。张XX于2024年3月6日入职该餐饮管理公司从事后厨工作,月工资数千元且受公司管理。同年3月20日,张XX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承担次要责任。张XX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公司在2024年3月6日至9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张XX入职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公司造成,且公司内部登记信息中无张XX的排班表、考勤记录等材料,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张丽律师在书面意见中引用潮州、秦皇岛、宁德等地法院的类似案例裁判观点,增强了抗辩理由的说服力。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X到被告处工作时已年满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相关规定,其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驳回了张XX的诉讼请求。
在此之后的三年里,张丽律师虽未与张XX有进一步的业务往来,但她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在业内积累了良好的口碑。她是河南言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法学学士,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深耕民商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案件。她还对投融资事宜有深刻研究,论文房地产领域“明股实债”法律问题分析被河南省律协投融资专业委员会2021年度论文集收录。
2027年,王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找到张丽律师。原告王某某称被告刘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通过银行转账先后出借共计二百万元,刘XX出具借条约定本金随要随还。王某某认为该借款发生在刘XX与郑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追加某餐饮管理公司为被告,主张该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刘XX辩称实际出借人另有其人、原告主体不适格、已偿还部分款项等;被告郑XX辩称对借款不知情、夫妻感情已破裂、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某餐饮管理公司辩称其与刘XX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与之前的劳动争议案不同,这次是民间借贷纠纷,涉及的主体更多,法律关系也更为复杂。张丽律师针对原告提出的款项用于购买婚内房产、部分款项转入郑某某账户等主张,通过举证相关款项已有明确来源、夫妻间款项流转不应认定为借款等抗辩理由,成功限制了郑某某的责任范围。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为适格出借人。部分借款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该部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仅支持返还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其余借款约定的利息标准过高,调整为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结合还款情况,认定截至某日刘XX尚欠借款本金一百三十余万元未偿还、数十万元未退还。法院酌定郑XX在百万元范围内对刘XX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某餐饮管理公司对部分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郑XX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来王某某对朋友说,选律师就选像张丽这样,能在不同类型案件中都给出专业解决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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