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X是一位勤劳的工人,一直靠自己的木工手艺谋生。2023年6月24日,他与某建设公司签订了《劳动协议书》,进入该公司承包的前xx中心改造项目从事木工工作。起初,张X以为这份工作能让他安稳地生活,工作中他也一直兢兢业业。然而,意外总是突如其来。
2023年7月11日,张X在工作时不幸受伤,随后住院治疗了20天。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张X原本平静的生活陷入了困境。好在2023年9月20日,神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X所受伤害为工伤;2024年1月24日,榆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X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玖级。本以为有了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赔偿的事情会顺利解决,但没想到,因为建设公司未为张X缴纳工伤保险,且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X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后,建设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主张张X系案外人瞿X雇佣,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已支付2000元一次性处理完毕,要求判令其无需支付各项工伤待遇。这让张X陷入了深深的困惑和无助之中,他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张X一筹莫展的时候,他四处打听专业的律师。经过朋友的推荐,他了解到了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的刘智律师。刘智律师从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承办大量刑事及民商事案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在工伤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张X了解到这些信息后,决定委托刘智律师为自己维权。
接受委托后,刘智律师作为法佑化成律师团队负责人,凭借着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全面梳理了案件材料。他敏锐地意识到,虽然建设公司主张已将工程转包、张X系案外人雇佣,但本案存在两个关键有利因素:一是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协议书》,二是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生效且未被复议或诉讼撤销。
在证据组织上,刘智律师重点围绕四个方面展开。关于劳动关系,他提交《劳动协议书》原件,证明双方于2023年6月24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同时指出,建设公司虽主张工程转包,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X与案外人瞿X存在雇佣关系,且工伤认定决定书已明确用人单位为建设公司。关于工伤责任,提交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证明张X所受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玖级。建设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工伤认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该决定书已生效,建设公司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关于工资标准,提交《劳动协议书》,证明双方约定工资为500元/天,月工资15000元。虽因工作不满一个月未能实际领取工资,但协议约定应作为计算依据。针对建设公司否认协议真实性的主张,指出建设公司未能提供反驳证据。关于已付款项性质,针对建设公司主张的“2000元一次性处理完毕”,指出该款项系受伤后支付的生活费,金额远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且无书面协议证明系一次性了结,不能认定为工伤赔偿的终局处理。
庭审中,建设公司提交了《木工班组劳务承包合同》和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工程已转包、张X系案外人雇佣,且已支付2000元了结此事。刘智律师凭借丰富的庭审经验和专业知识有力反驳:分包合同与张X无关,无法证明其与案外人存在雇佣关系;2000元支付发生于受伤后不久,金额微小,不符合九级伤残赔偿的客观实际,且无书面协议证明系一次性了结。
最终,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某建设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张X一次性支付各项费用合计242854元(原告已支付的2000元已予核减),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某建设公司负担。张X终于讨回了公道,刘智律师用自己的专业和努力,帮助张X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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