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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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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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人格权已经独立成编,人格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在起草过程中没有争议,人格权应当在民法典中规定,没有争议。争论的焦点在于人格权的内容是在强调民事主体时规定的一般原则中规定的,还是与民法一般原则的单一规定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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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已经独立成编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1、人格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在起草过程中没有争议,人格权应当在民法典中规定,没有争议。争论的焦点在于人格权的内容是在强调民事主体时规定的一般原则中规定的,还是与民法一般原则的单一规定无关。考虑到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特别是在60年代以后,人类在社会生活,特别是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和价值尚未得到充分认识,因此,人们的意识逐步提高;人格权当然与民事主体资格有关,是固有的、不可分割的,但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和民事主体的资格问题毕竟是两个可以单独规定的问题。近几十年来,国内外对人格权的保护发展迅速。一些人格权被赋予了新的内容,一些新的人格权,如隐私权、信用权等也应运而生。民法草案规定了个人权利清单。当然,如何科学的这一方法可以进一步研究。

2、随着人格权概念的发展和人格权的积极运用,在有机会重新制定民法典时,应重新设计相关制度。在此起首触及对人格权的确认题目,这便是拉伦茨和卡纳里斯传授所指出的,应该确立权力所拥有的归属功能,也就是说,这些权利具有哪些内容,应当归属于谁,由谁支配和行使。在德国,除了上述对物质人格权的积极力量的理论分析之外,司法实践和学术界还将名称权和肖像权等特定的个人权利分为第823条第1款意义上的“其他权利”,德国民法典,他们也使用功能和排除。这已成为共识。此外,在不正当得利法领域,姓名权和肖像权的所有权已经被承认,即权利人可以决定是否将姓名和肖像交给第三人商业使用。

3、在我国,如前所述,物质人格权在实践中得到了积极的行使。而名称权和形象权等精神人格权利的积极力量是不容置疑的。例如,使用名称来表明其身份的权利持有人,当然反映了名称权的积极力量。然而,拒绝透露姓名也是行使姓名权,这也反映了姓名权的积极力量。这表明,即使没有侵权行为,权利人仍然可以积极行使姓名权。例如,权利人不仅可以公开自己的肖像,还可以允许他人制作和披露自己的肖像。即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将权利人的肖像公布于众。

4、如果人格权具有积极的使用权,就会出现依法确认人格权的问题。很明显,侵权行为法作为救济法难以承担确认权的功能,只能由人格权法作为权利法来承担。正是因为人格权的行使或积极运用,法律才有必要规定人格权的行使效力和行使方式。显然,这些问题不能通过侵权责任法来解决,而只能由独立的人格法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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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有什么规定?
人格权确实已经独立成编了,人格权属于民事权利,十分的重要,是与财产权相对应的非财产权,具有排他的效力,人格权还是一种绝对权、支配权以及专属权,不能由他人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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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我国现在确立了独立人格权利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隐私利益是受法律明确保护的一项人格利益,因此构成侵害隐私利益的,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我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
  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
  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3)赔偿损失
  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法律适用上应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120 条的规定,侵害隐私利益的民事责任方式,应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侵害他人隐私,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按照全部赔偿原则,予以全部赔偿。侵害他人隐私,致他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根据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侵害人的得利情况,侵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受诉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酌定。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担任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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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只是《指导意见》的原则性规定,我们一般建议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担任,当然具有丰富企业管理经验的权威人士也是适当的人选,董事及拟担任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的要求,参加中国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中国将对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性进行审核并有最终决定权。
此外,下列人士不得担任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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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有哪些
[律师回复] (1)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①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并取得深圳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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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④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④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现在在我国确立了独立的人格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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