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货方按约供货后却收不到货款的情况屡见不鲜。原告A就遭遇了这样的难题,其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被告书面指定了专人负责水泥采购、对账及结算。原告依约足额供应水泥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然而被告仅支付了少量货款,便拖欠百余万元尾款拒不支付。虽经被告指定人员签字对账确认了欠款金额,但被告却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拒绝支付。这类合同纠纷案件,杨杭川律师在处理合同领域案件时处理过不少。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指定的结算人签字对账是否具有合法法律效力,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货款的抗辩是否成立。
杨杭川律师所在的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本科毕业于西华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的他,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迅速开展工作。他第一时间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关键突破口,直接否定被告“人员离职、无权对账”的抗辩逻辑。同时系统整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闭环。
从法律角度看,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本案中,被告指定了专人负责结算,该人员签字对账的行为应视为被告的意思表示,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的抗辩无事实与证据支撑,其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
最终,法院生效判决明确认定:对账人员系被告合同指定的项目结算负责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全部抗辩均无事实与证据支撑;原告已完整履行供货、开票、交付等全部合同义务,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杨杭川律师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同样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法律关系的梳理。对于遭遇类似货款纠纷的商家而言,要注重合同的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留好相关证据,遇到问题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这起案件表明,在商业交易中,只要合同约定明确,证据充分,依法签订的合同就会受到法律保护,欠款方应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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