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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标权纠纷案中,上诉人佛山市某电气有限公司主张南通某电器有限公司、南通某电器经营部及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标权。该置业公司作为开发商,在其开发的小区工程中使用了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一审法院认定该置业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诉求,但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按照南通当地法院在此类案件中的审查习惯,需判断开发商的行为是否构成“销售”侵权商品,以及能否适用合法来源抗辩。这类案件的处理,对本地律师的举证和论证方向提出了高要求。
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的王丹律师接手此案后,作为专注知识产权领域的律师,她代表该置业公司提出核心答辩意见。指出该公司仅为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发包工程,与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方无直接合同关系;招标文件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公司主观无过错,已尽合理审查注意义务,符合合法来源抗辩条件。王丹律师通过充分举证和论证,为后续胜诉奠定基础。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该置业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小区已交付多年,不再判令拆除已交付小区中的开关插座,但要求该公司在未售楼盘和将来拟开发楼盘上不得使用侵权产品。此结果为该公司免除了24万元的赔偿请求及全部诉讼费用分担责任,避免了大规模拆除产生的巨额成本等问题。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之余,王丹律师在民商事领域同样注重本地司法实践的地域特点,以专业能力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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