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销售“按假药论处”的进口药品刑事案件中,实务存在一定争议。一方面,“按假药论处”的药品与传统意义上“成分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假药存在本质区别,但在司法认定上易被混淆。另一方面,对于受雇参与犯罪的从犯,如何准确认定其地位和作用,为其争取从轻处罚和缓刑,是辩护的难点。实践中,此类案件往往因涉案药品面向特殊人群等因素,给被告人量刑带来不利影响。
在某销售假药案中,被告人XX受雇于JX,共同经营淘宝网店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德国药品,累计销售金额达XXX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未销售药品若干,经认定按假药论处。公诉机关以销售假药罪对XX、JX提起公诉,明确JX系主犯,XX系从犯,且因涉案药品主要面向婴幼儿、儿童,应酌情从重处罚。江苏陈军律师所在的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接受XX委托。
陈军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接受委托后,他首先细致阅卷核证,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点在于涉案药品与传统假药的区别,以及XX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确认XX仅受雇担任网店客服,未参与核心环节。其次,确定“从犯认定+情节辩护+缓刑争取”的辩护方向。庭审中,他提出三项核心辩护意见:XX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XX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诚恳;X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涉案药品未造成实际危害,建议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XX系从犯,具有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初犯等从宽情节,部分犯罪系未遂。法院采纳陈军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XX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该案表明,在销售“按假药论处”的案件中,律师通过精准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为受雇从犯争取从轻处罚和缓刑是可行的,为同类案件辩护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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