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8月起,A女士发现丈夫B先生与C女士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且B先生在未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转账、消费支出等方式向C女士赠与大额款项。A女士多次协商返还无果后,委托云南宏鑫(盈江)律师事务所的张雯雯律师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第三人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C女士的行为无效,扣除相关费用后,判决C女士返还A女士XX万余元。在《民法典》实施前,原相关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擅自赠与行为的效力界定不够清晰,导致在类似案件中,无过错方维权存在一定困难。依据此前的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若一方不知情,在赠与行为的认定上存在争议,使得无过错方难以顺利追回财产。
张雯雯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指导A女士收集并整理关键证据。包括调取A女士与B先生的结婚证等婚姻关系证据,夯实夫妻共同财产权属基础;固定B先生与C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明细等婚外情与赠与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收集A女士因婚外情导致的精神损害相关证据。在庭审中,针对被告“原告非适格主体”的抗辩,张雯雯律师紧扣《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规定,强调A女士作为共有权人的主体地位;针对赠与金额的争议,逐一核对转账记录,剔除无依据抵扣项;援引《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主张婚外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及侵害共有财产权而无效。
《民法典》相较于之前的法律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一变化使得在类似的婚外赠与纠纷中,无过错方的权益能得到更有力的保障。若在《民法典》实施前,该案件可能因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A女士难以顺利追回财产;而在《民法典》实施后,法院依据明确的法律条款,支持了A女士的诉求。
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A女士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民法典》在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财产权益方面的进步意义。同时,张雯雯律师在案件中的专业工作,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司法实践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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