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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案件中,当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如何实现债权人的胜诉判决落地变现是实务中的一大难点。有观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责任主体存在一定难度,需要充分的证据和准确的法律适用。实践中,对于股东是否存在虚假出资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往往难以查证,因为涉及到工商档案、银行流水等多方面的调查,且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也需要严格把握。
在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中,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某实业公司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接受某建设工程公司委托。
王彦栋律师在处理该复杂民商事执行案件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立即启动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与工商档案,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随后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王彦栋律师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同时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
法院支持了王彦栋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该案表明,在执行难的案件中,通过穿透调查,挖掘股东等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采取以诉促执的策略,能够有效推动案件执行,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一种可行的路径,对同类执行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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