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项目中使用建材产品,被诉侵权时是否构成“销售”行为,以及能否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免除赔偿责任,存在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开发商若将工程发包,承包人采购被诉侵权产品并附加劳务后交付成果,开发商再转售给业主,此过程可能构成“销售”侵权产品。然而,能否适用合法来源抗辩,需考量开发商是否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等因素。
在某商标权纠纷案件中,上诉人佛山市某电气有限公司主张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其开发的小区工程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要求其拆除已交付或正在建设项目中的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该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诉求,但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王丹律师所在的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接受该置业公司委托。
王丹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经验丰富,代表该置业公司提出核心答辩意见。首先,指出该公司仅为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将工程整体发包,与侵权产品供应商无直接合同关系。其次,说明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曾发布的材料品牌调整通知列明多个品牌,未限定使用该品牌。最后,强调公司主观无过错,已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定条件。
二审法院认定,该置业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同时认为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涉案小区已交付多年,若判令拆除开关插座将导致利益失衡,故对已交付小区不再判令拆除,但要求公司在未售楼盘和将来拟开发楼盘上不得使用侵权产品。此案件为王丹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成功实践,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类似案件中提供了清晰的合规指引,明确了开发商在包工包料工程中的注意义务边界,若能证明未指定侵权品牌且尽到一般合理注意义务,可免除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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