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更是常见。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某实业公司就产生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出现了棘手的状况,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这类执行难题,王彦栋律师在复杂民商事案件及执行领域处理过不少。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能否追加原始股东及会计师事务所为被执行人,让他们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王彦栋律师所在的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王彦栋律师立即行动。他本科毕业于西安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这样的教育背景让他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有着更敏锐的洞察力和专业能力。他通过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发现被执行人原始股东存在虚假出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
从法律层面来看,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应当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出资,若存在虚假出资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也需要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彦栋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
王彦栋律师在处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等其他民商事案件时,同样注重对案件证据的全面梳理和法律关系的精准分析。对于面临类似执行困境的债权人来说,当遇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时,不要轻易放弃,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深入调查,挖掘被执行人股东等相关方的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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