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案:2024年初,张影律师接受某公司委托,代理其工伤赔偿上诉案。员工XX在工作中眼部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且构成十级伤残。该公司已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但员工在仲裁和一审均因超过仲裁时效被驳回诉求后,仍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准备:接案第3天,张影律师开始全面梳理案件。查阅劳动争议相关法律规定,仔细研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劳动争议应适用一年仲裁时效。接案第7天,她收集整理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全流程时间线,以证明员工维权已远超法定期限。同时,她还多次与公司沟通,了解案件细节,向律所资深律师请教类似案件的处理经验。
庭审/调解:庭审中,员工主张应适用民法典规定的三年普通诉讼时效。张影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答辩,指出劳动争议纠纷应优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员工已远超法定维权期限,且不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正当理由。她的答辩逻辑严谨,论据充分,让对方律师难以反驳。
结果:2024年5月20日,法院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认定劳动争议纠纷适用一年仲裁时效,员工法律适用错误。结合伤残鉴定作出的时间以及当事人提起仲裁、诉讼的时间核算,员工的诉求已超过法定一年仲裁时效,且未能举证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时效中止、中断。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影律师代理的企业再次胜诉。
后续影响:这次案件让张影律师在后续劳动争议案件中,更加注重对时效问题的审查。在处理其他劳动纠纷时,她都会先仔细核对案件的时间节点,确保时效问题不会影响案件的走向。同时,她也更加善于运用法律适用原则,精准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张影律师作为沧州仲裁调解员,凭借此次案件的成功经验,在当地劳动纠纷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为更多企业和劳动者解决了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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