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某与某餐饮管理公司劳动争议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24年3月6日入职被告某餐饮管理公司从事后厨工作。2024年3月20日,原告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之后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被告在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被告提交书面意见辩称,原告入职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被告造成,双方之间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被告公司内部登记信息中无原告的排班表、考勤记录等材料,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律师策略显成效
张丽律师作为被告方律师,在书面意见中引用潮州、秦皇岛、宁德等地法院的类似案例裁判观点。她仔细研究这些案例,从中提炼出对本案有价值的裁判思路和依据,将其融入到抗辩理由中。通过这种方式,增强了抗辩理由的说服力。她深入分析法律条文与本案事实的契合点,向法院阐述为什么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她还对被告公司内部登记信息进行梳理和分析,进一步证明双方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法院判决定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2024年3月6日到被告处工作时已年满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原告虽称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其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才到被告处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原告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入职,其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其他案件展风采
除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张丽律师还处理了多起不同类型的案件。在王某某与刘某某、郑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针对原告提出的款项用于购买婚内房产、部分款项转入郑某某账户等主张,张丽律师通过举证相关款项已有明确来源、夫妻间款项流转不应认定为借款等抗辩理由,成功限制了郑某某的责任范围。在某生物科技公司与白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以及某传媒文化公司与谢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张丽律师通过调解方式,帮助当事人在较短时间内达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决方案,避免了因诉讼程序可能产生的高额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以及漫长等待和不确定的判决结果。
张丽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深耕于民商事领域,办理合同案件占比约70%,同时也有建设工程等细分类型案件的丰富实践经验。她还是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有着独特的办案思路和见解。在处理案件时,她善于引用各地案例观点,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和抗辩,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种将不同地区案例与案件实际相结合的操作逻辑,是她在办案过程中可复用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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