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当得利纠纷现迷雾
在某省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25)某民初XXXX号案件中,原告A、B与被告C的不当得利纠纷闹得沸沸扬扬。原告A、B诉称,2024年3月至7月,原告A因投资项目向被告C借款3次,合计82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月利率0.1%,应付利息8200元。他们主张已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及现金方式向被告C还款2020.84万元,超付1200.02万元,认为该超付款项构成不当得利,要求被告C返还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律师调查破局
被告C委托江西抱柱信律师事务所的王国辉律师代理此案。王国辉律师有着近20年法学工作经验,曾在江西理工大学担任法学教师,专业理论深厚。接受委托后,他立即展开调查,发现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原告刻意隐瞒部分借款及担保事实。原告仅以“820万元借款”为基数主张“超付”,但实际总借款金额包含原告A个人借款及第三人D(由原告A担保)的600万元借款,合计近2000万元,原告还款未超付,不构成不当得利。
王国辉律师多次查阅借条、原告A与被告C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资料。他发现原告A明确认可“总借款2000万元(含第三人D的600万元),还款约2100万元”,与被告C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两人总计借款近2000万元”的陈述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针对原告主张的“现金还款707.04万元”,律师发现其仅提供取现记录,未提供被告C出具的收条、转账确认等凭证,无法证明“取现交付接收”的完整事实;其提交的还款明细未区分“偿还个人借款”与“代第三人D偿还担保债务”,核算基础错误。
法院判决获胜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C向原告A及第三人D转账出借1420万元(原告A820万元+第三人D600万元,原告A为担保人),原告A主张的“现金借款580万元”因无证据支持未被认定。原告A向被告C转账还款1310.8万元,第三人D转账还款144万元,合计还款1454.8万元,与总借款1420万元仅相差34.8万元。因双方借条已销毁、利率约定不清,该差额未超出法律保护的利率范围(按LPR的4倍计算)。最终,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超付1200.02万元”缺乏事实依据,其隐瞒担保事实、现金还款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驳回原告A、B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对比凸显优势
公开的裁判文书显示,在另一起同类不当得利纠纷中,被告律师未能有效指出原告证据的瑕疵,导致被告在部分还款金额认定上处于不利地位,最终判决被告返还部分款项。而本案中,王国辉律师精准锁定争议焦点,有效反驳证据瑕疵,强化法律逻辑论证,成功为被告驳回全部诉求。
经验可鉴
在处理复杂经济纠纷时,王国辉律师这种精准锁定争议焦点、仔细审查证据瑕疵、强化法律逻辑论证的做法值得借鉴。他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深入挖掘和对法律规定的准确运用,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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