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票据纠纷现时效争议
某企业作为票据背书人,因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被拒付,被后手起诉并遭法院强制执行,账户直接被扣划108万余元,无奈垫付了票据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用。为挽回损失,企业委托高晗律师向前手及出票人行使再追索权。然而,诉讼中被告提出已过三个月再追索时效,拒绝承担责任,另一被告经法院传唤未到庭,试图逃避责任。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清偿时间认定、再追索是否超期以及全部损失能否追偿上。
精准发现清偿起算点
高晗律师自2019年投身法律行业,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票据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接受委托后,高晗律师仔细研究票据法关于再追索权的规定,并对案件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在查阅大量资料和相关案例后,高晗律师从执行扣划凭证和结案通知书中发现,原告被强制执行扣款后,收到结案通知书之日才应视为清偿完成,应以此起算三个月时效。
多举措准备诉讼
第一步,高晗律师收集并整理汇票信息、生效判决、执行扣划凭证、结案通知书等完整证据,形成了一套严密的证据链,用以证明原告已实际清偿,依法享有再追索权,有权主张票据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等全部损失。第二步,针对被告“时效经过”的抗辩,高晗律师深入研究法律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准备了详细的法律论证材料,清晰阐述票据权利逻辑。第三步,高晗律师模拟庭审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判,并制定了应对策略。
庭审驳斥时效抗辩
庭审中,高晗律师依据准备好的证据和法律论证,清晰论述了原告的再追索权。针对被告“时效经过”的抗辩,高晗律师指出,应以原告收到结案通知书之日作为清偿完成的时间点来起算三个月时效,原告起诉并未逾期。高晗律师的观点逻辑清晰、证据充分,让被告的抗辩显得苍白无力。
胜诉挽回企业损失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高晗律师的观点,认定原告起诉未超时效,依法享有再追索权。最终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票据款100万元、利息59519.44元及案件受理费13810元,并按LPR支付自清偿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高晗律师抓住票据时效这一关键细节,通过专业的法律适用和严谨的诉讼准备,成功帮助企业在复杂局面下实现再追索全额胜诉,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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