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保护公司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存。
1、安全和卫生部负责为每个雇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测档案,并对他们进行适当的监护。
职业健康监测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经历和职业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其处理;
(四)职业病诊断和治疗等健康信息。
2、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隐私权和保密权。有关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劳动者的主要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制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监护档案。未经许可,其他人员不得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取得健康监护文件的副本,档案管理人应当如实免费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副本上签名。
4、原职工离职三个月后,应当将其职业健康记录查封,并保存十余年,由上级部门检查。
5、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保存在安全的地方,防止虫害,霉菌,丢失,丢失,确保档案的安全。
6、所有文件应存放在专门的柜子内,定期清理通风,防潮。
7、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或复制,也不得放置在公共场所。
8、其他应当按照公司的记录管理制度执行。
9、该系统将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保存。并根据病案保密的原则,保护职工的隐私。应为借款和职业健康监测编列经费用人单位不得允许未经许可的人员借用、复制档案,并应当妥善办理贷款登记和复印记录。真实自由地为工人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副本劳动者离岗时,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签名不得伪造,也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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