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伤索赔遭拒,纠纷由此产生
某建设工程公司为“某住宅项目”施工人员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施工人员高某在施工时左手多指受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高某向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约30.9万元,然而,保险公司却以“应按保险条款约定的伤残比例赔付”“仅承担医疗费及伤残赔偿金、不承担其他项目”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高某委托河南周口的胡增亮律师代理此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胡增亮自2018年6月正式取得执业资格并执业至今,深耕法律领域近十年,在保险案件方面经验丰富。
专业论证,多维度出击
胡增亮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展开了全面且深入的论证。首先,在案由定性上,他主张本案是保险合同纠纷,而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有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提出的“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是侵权责任规则,并不适用于本案的保险合同关系。
其次,对于格式条款效力,胡增亮指出保险公司主张的“按伤残等级比例赔付”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所以该条款对被保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后,在赔付范围解释方面,针对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仅赔付伤残赔偿金”的主张,胡增亮援引保险法第三十条不利解释原则,强调对格式条款有争议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合理损失均属于赔付范围。
一审法院采纳了胡增亮律师的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高某各项损失29.3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胡增亮律师继续代理二审程序,坚持一审的核心观点。二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胡增亮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按约履行赔付义务;意外伤害保险未约定具体赔偿项目,应按通常理解涵盖被保险人因意外产生的全部合理损失。最终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胡增亮律师成功帮助委托人全额获赔保险金,维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对比类案,凸显优势
公开的裁判文书显示,在另一起同类纠纷中,法院对相似的“按伤残等级比例赔付”条款认定为有效,最终被保险人未获得全额赔偿。而在本案中,胡增亮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证据支持,成功让法院认定该条款对被保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全额赔偿。
可复用的操作逻辑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胡增亮律师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时,善于从多个维度对案件进行分析和论证。他准确把握案由定性,明确法律关系;深入研究格式条款,找出其中对被保险人有利的因素;合理运用法律原则,解释赔付范围。这种全面、细致的处理方式,为解决类似的保险合同纠纷提供了可复用的操作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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