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张XX的起诉状摆在张丽律师的案头,上面详细记录着他与某餐饮管理公司的劳动争议。张XX主张于2024年3月6日入职该餐饮管理公司从事后厨工作,月工资数千元且受公司管理。2024年3月20日,他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承担次要责任。张XX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公司在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
张丽律师作为被告方代理律师,开始了紧张的准备工作。她先是仔细查阅了公司提交的书面意见,其中提到原告入职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公司造成,且公司内部登记信息中无原告的排班表、考勤记录等材料,双方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为了增强抗辩理由的说服力,张丽律师开始大量检索类似案例。她花费了三天时间,查阅了多个地区的法院裁判文书,终于找到了潮州、秦皇岛、宁德等地法院的类似案例裁判观点。她将这些观点详细整理,引用到书面意见中。
在整理证据的过程中,张丽律师还发现原告虽称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他是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才到公司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这一细节成为了案件的关键。
庭审过程中,法官询问双方对于劳动关系认定的依据。张丽律师胸有成竹地阐述了公司的观点,并详细引用了多地的类似案例裁判观点。她指出,原告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入职,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对方律师则强调原告受公司管理且提供了劳动,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经过激烈的辩论,法院最终经审理认为,原告2024年3月6日到被告处工作时已年满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虽原告称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才入职,其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遂驳回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
在另一起王某某与刘XX、郑XX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张丽律师展现了她在民商事领域的深厚功底。原告王某某诉称,被告刘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通过银行转账先后出借共计二百万元,刘XX出具借条约定本金随要随还。王某某认为该借款发生在刘XX与郑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追加某餐饮管理公司为被告,主张该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张丽律师针对原告提出的款项用于购买婚内房产、部分款项转入郑某某账户等主张,通过举证相关款项已有明确来源、夫妻间款项流转不应认定为借款等抗辩理由,成功限制了郑某某的责任范围。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为适格出借人,部分借款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该部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仅支持返还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其余借款约定的利息标准过高,调整为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结合还款情况,认定截至某日刘XX尚欠借款本金一百三十余万元未偿还、数十万元未退还。法院酌定郑XX在百万元范围内对刘XX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某餐饮管理公司对部分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郑XX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某生物科技公司与白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中,张丽律师通过调解方式,帮助当事人在较短时间内达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决方案。原告某生物科技公司诉称,被告白某某系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双方因公司印章、股权变更等事宜产生纠纷,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数万元及利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丽律师积极与双方沟通,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避免了因诉讼程序可能产生的高额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
还有某传媒文化公司与谢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原告某传媒文化公司与被告谢某某签订主播演艺经纪合作合同,约定如被告违约须承担违约金及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损失。原告主张被告违约,诉至法院。张丽律师再次通过调解,帮助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数万元,分三期于指定日期前履行完毕,避免了诉讼程序的漫长等待和不确定的判决结果。
张丽律师作为河南郑州的一名民商事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民商事案件200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案件。她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还是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曾为多家企业和高净值人士提供投融资及法律服务。她的论文房地产领域“明股实债”法律问题分析被河南省律协投融资专业委员会2021年度论文集收录。她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用专业和努力为公平正义而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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