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股权代持纠纷案件中,常常会遇到实际出资人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名义股东陷入代持风险的问题。于彩霞律师在长期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
于彩霞律师处理股权代持纠纷的方法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重视证据的收集和分析。在面对被告可能提出的协议伪造等抗辩时,仔细审查协议的签名真实性以及双方后续的实际履行行为。因为签名真实是协议有效的重要依据,而实际履行行为则能进一步印证协议的有效性。第二步,熟悉并运用优先购买权程序规则。在涉及股权转让时,关注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若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要依据规则主张视为其放弃优先购买权,以此排除被告的关键抗辩理由。第三步,合理界定诉讼请求范围。只主张必要的事项,如股权变更登记,避免盲目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提高诉讼效率。
下面以一起实际案例来说明于彩霞律师这套方法的应用。2025年1月7日,原告A(名义股东)与被告B(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出资额3万元)。2025年5月27日,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应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然而,B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遂诉至法院。被告B辩称,股权实际系为其父C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倒签日期),且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现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
于彩霞律师按照上述方法进行操作。对于被告提出的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伪造的抗辩,于彩霞律师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了有力印证,让法院认定协议有效,不受签署时间争议影响。在优先购买权方面,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于彩霞律师据此主张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法院予以采纳,排除了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关键抗辩理由。同时,于彩霞律师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未盲目坚持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如修改章程),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请被驳回。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B虽主张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但确认签名真实性,协议本身有效;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属公司自治范畴)。通过胜诉判决,原告成功将代持股权转回实际出资人名下,免除了作为名义股东可能承担的出资补足、公司债务等潜在法律风险,实现了委托目的。
此后,于彩霞律师在多起类似的股权代持纠纷案件中,都沿用了这一处理方法,为名义股东成功解除代持风险,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彩霞律师是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0件,擅长案件整体研判、证据梳理、诉讼策略制定等,她秉持“专业成就价值,责任守护信任”的执业理念,为客户提供着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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