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沈阳XX电力机械有限公司陷入了一场买卖合同纠纷。该公司与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物资订货合同》,为其提供钢管杆,然而被告却未按约定支付全部货款,尚欠7500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决定诉诸法律。
在案件初期,原告沈阳XX电力机械有限公司面临着证据不充分的困境。若证据不足,很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这让公司十分焦急。此时,佟新宝律师走进了这个案件。佟新宝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时间,执业证号为12101201810067544。他是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同时也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街道办事处东方社区法律顾问以及沈阳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他拥有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在劳动争议与合同纠纷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
佟新宝接手案件后,凭借丰富的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经验,他深知证据的重要性。曾经处理过众多合同纠纷案件的经历让他知道,只有证据充分,才能在法庭上占据主动。他指导原告进一步收集证据,包括《物资订货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等。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他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仔细梳理每一份材料,确保证据链完整。
在庭审中,被告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派人到庭参加诉讼。佟新宝律师依据充分的证据,向法庭阐述了案件事实。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定被告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并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物资订货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定供应货物,被告应当给付剩余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对于原告要求的违约金,法院认为合同约定过高,进行了适当调整,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8年2月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XX电力机械有限公司货款7500元及违约金,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
佟新宝律师始终坚持自己的执业理念:“律师的价值不在于背诵多少法条,而在于为每一个委托人力争最好的结果。对待案件,坚持‘证据先行、策略精准、行动迅速’,不放过任何有利细节,不拖延任何一个关键节点。对待当事人,坚持‘坦诚沟通、务实收费、不负所托’。胜诉不是终点,帮客户真正解决问题、拿回应得的权益,才是执业的全部意义。”在这个案件中,他用实际行动践行了自己的理念,帮助原告挽回了损失,解决了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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