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西市某娱乐会所因被某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起诉侵害作品放映权,陷入了一场法律纠纷。原告某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依法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而被告某娱乐会所是卡拉OK经营者。原告主张,被告通过点歌系统向消费者提供其管理的海量音乐作品有偿点歌服务,应付费却未付费,已构成侵害作品放映权,遂将其诉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应诉后表示同意协商解决。
面对这场纠纷,被告找到了甘肃腾金律师事务所的朱红亮律师。朱红亮律师2016年毕业于山西大同大学法学系,科班出身的她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处理过400余件案件,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领域,此次她作为娱乐会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
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原告明确提出诉讼请求并陈述了事实与理由。凭借多年处理各类案件的经验,朱红亮律师深知在这种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准确把握法律条文和证据的重要性。她仔细研究了原告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中的每一个细节都进行了深入分析。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朱红亮律师没有慌乱,曾经在长期庭审实战与纠纷调处中打磨出的成熟办案思路让她迅速做出反应。她积极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代表被告与原告进行协商沟通。在协商过程中,朱红亮律师以专业严谨的办案态度,向原告阐述被告的实际情况和合理诉求,同时也表明被告愿意积极解决问题的诚意。
经过一番努力,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协商,最终就纠纷解决达成了一致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调解结果如下:一、被告自愿向原告赔偿某时间段内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于约定日期前付清;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自愿负担。双方一致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及时足额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
朱红亮律师始终恪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本案中,她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被告娱乐会所维护了合法权益,助力案件高效化解。她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一名专业律师的责任与担当,是值得当事人信赖与托付的法律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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